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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不服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3年08月23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普府复(2023)61

申 请 人:徐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227日所作第3101071716401608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3101071716401608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后备箱货物叠好后没有超过玻璃窗户高度,没有影响交通安全,应不属于违法载货,申请人请求撤销处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被民警拦停时,车辆里面装载的货物放在车厢后部,此处座位翻起。该部位是车辆座位的设置处,该车没有放置货物的行李架或者行李箱。被申请人所作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22717,申请人驾驶牌号为E****的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山北路金沙江路北约38米处,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现场查见申请人堆放货物的范围超过内置的行李箱,遂开具《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实施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决定处罚款200元。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涉案车辆为小型普通客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核定载客五人。

以上事实主要有处罚决定书、执法记录仪视频工作情况、车辆信息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法规定载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本案中,申请人放置货物的位置已超出内置行李箱范围,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2023227日作3101071716401608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二十八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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