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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不服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3年08月23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普府复(2023)145

 

申 请 人:邓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邓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330日所作第3101071716775187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3101071716775187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因孩子班级提前放学,故停放至路口接孩子放学,本人未离开车辆,故请求撤销处罚。

被申请人称:民警对申请人口头告知“开走开走”,并依次对后面的车辆进行口头告知驶离。当民警告知完该处所有违法停车驾驶员后返回,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停在原地没有驶离。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3301533分左右,申请人牌号为沪A****小型普通客车停泸定路怒江北路西3被执勤民警发现。民警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决定处罚款200元。现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怒江北路设置有禁止违法停车标志。为方便新普陀小学学生上下学,每个工作日7:15-8:15,周一、三、四、五15:45-17:15,周二15:15-16:15,学生家长可在怒江北路泸定路至怒江北路丹巴路(杆灯号:西芝01203-东芝01208)之间路段有序临时停车。申请人停放车辆的时间与地点均不在上述范围内。

以上事实主要有处罚决定书、执法记录仪视频、道路监控视频、现场照片、告家长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申请人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的路段临时停车,且经民警告知后仍拒绝立即驶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裁量范围,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所称的接送孩子放学,申请人于2023年33015时33分将车辆停放至怒江北路泸定路路口内,不符合临时停车时间和地点范围。故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2023年330作出3101071716775187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二十三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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