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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不服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3年08月22日 来源: 上海普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普府复字(2023)第78号
申 请 人:彭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彭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3月8日所作第3107001981170628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第3107001981170628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根据12123APP提供的图片和其本人去交警支队观看的录像,无法明显看到其驾驶的浙B****小型轿车在变道时未开启转向灯。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驾驶小型轿车在沿真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靠近水厂路时,向右侧车道变道时未开启右转向灯,其实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1日13时31分左右,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浙B*****的小型轿车在沿真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靠近水厂路时,向右侧车道变道时未开启右转向灯,被道路监控予以记录。同年3月8日,申请人进行处理,被申请人认定其实施机动车变道时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决定处罚款100元。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处罚决定书》、道路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根据道路监控显示,申请人驾车向右侧车道变道时,未见其车辆右转向灯闪烁,其未按规定开启右转向灯,违反了《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作出100元的行政处罚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主张,本案道路监控拍摄清晰,并未受光照影响而无法辨别,能够看清其他车辆车灯闪烁情况,申请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开启了右转向灯,故对其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3月8日作出第3107001981170628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