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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不服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3年08月22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普府复(2023)77

申 请 人:戴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戴某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34作出的第310107171646303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3101071716463034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武宁路口的路标显示早7点至晚7点外省车限行,周六周天节假日除外,而交警在周六开罚单,故请求撤销处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武宁路大渡河路口北约0米处被民警查获,违法时间与地点在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 》(以下简称《通告》)所规定的禁行区域和时段内。该合围区域进入处设有禁令标志,表述没有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34日13时许,申请人驾驶牌号为G****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武宁路西向东行驶至武宁路大渡河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违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款200元。现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通告》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每日7时至20时,悬挂外省市号牌的货运机动车,禁止在以下区域内的道路上通行:沿杨浦大桥及其地面道路—周家嘴路—军工路—逸仙路—场中路—沪太路—汶水路—真北路—天山西路—剑河路—北翟路—S20外环高速公路(北翟路至漕宝路段)—漕宝路—虹梅路—梅陇立交—虹梅南路—S20外环高速公路(虹梅南路至徐浦大桥段)—徐浦大桥及其地面道路—S20外环高速公路(徐浦大桥至杨高南路立交段)—杨高南路立交—杨高南路—高科西路—锦绣路—罗山路—罗山路立交所围合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

以上事实主要有处罚决定书、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通告》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禁行时间包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且事发路口属于该禁行区域。故申请人在2023年3月4日13时许驾驶货运机动车在武宁路大渡河路路口行驶,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202334作出的第310107171646303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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