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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不服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3年08月22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普府复(2023)57

申 请 人:杨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杨某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221作出的第3101071301302258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3101071301302258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其驾驶的车辆为邮政专用牌照,且咨询过12345市民热线得到答复可以驶入禁行区域,故请求撤销处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违法地点和时间处于《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 》(以下简称《通告》)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悬挂本市号牌的货运机动车(悬挂“沪B-H”号牌、私人货运机动车“X”专段号牌、工程抢险车、邮政车、环卫车和军队、武警、警字号牌的货运机动车除外)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间段内上述规定中的邮政车是指喷涂邮政专用绿色标识,且行驶证车辆单位所属为中国邮政的车辆,没有申请人所述的邮政号牌。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1日9时7分左右,申请人驾驶号牌为沪K****的轻型封闭货车行驶至镇坪路中山北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货车无通行证)的违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款200元。现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17年4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通告》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处罚决定书》、执法记录仪视频、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申请人在《通告》规定的禁止货车通行的时间段内,驾驶货车驶入禁行区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提出其车辆属于邮政专用车辆以及12345市民热线答复其车辆可以驶入禁行区域的理由,但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2023221作出的第3101071301302258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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