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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不服区公安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3年08月22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普府复字(202348

 

申 请 人:黎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黎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112日所作出的普陀公(交)行罚决字〔2023310107280196358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车辆牌照齐全,是原装买来,并未进行任何改装,故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事发当时,申请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安装的是加长坐垫,非该车型国标的短坐垫,属于改装车辆。申请人实施了驾驶除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以外的其他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1日16时27分左右,申请人驾驶牌号D***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至长寿路武宁路东约0米处,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经检查,民警当场出具《公安交通管理先予扣留凭证》,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决定对申请人采取先予扣留非机动车的措施,并出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2023年1月12日,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罚。经询问、处罚前告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反了《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了驾驶除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以外的其他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处罚款200元。现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涉案电动自行车于2022年10月10日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非机动车牌证,车主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主要有《公安交通管理先予扣留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处罚决定书》、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拍摄照片、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工作情况、车辆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经调查询问、事先告知后作出涉案处罚决定,程序合法。本案中,经比对申请人驾驶车辆的备案图片可看出,其车辆鞍座和车身明显加长,被申请人认定其实施了驾驶除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以外的其他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符合《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人主张未对车辆进行任何改动,但缺乏相应的证据佐证,本机关无法采信。

综上,涉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2023年1月12日所作普陀公(交)行罚决字〔20233101072801963586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十八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三、《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二十三条  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销售场所,销售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本市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产品目录。

禁止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禁止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车执照。

四、《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和下列规定:

……

禁止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五、《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一般通行规定)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和下列规定:

……

禁止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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