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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不服区市场局投诉举报案

2023年02月07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普府复(2022)第270

 

人:李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668号  

法定代表人:虞亚光,职务:局长

申请人李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答复(举报编号为1310107002022091271415433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的举报(举报编号为1310107002022091271415433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重新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

申请人称:2022年9月12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其于2022年8月30日在淘宝平台营业执照“上海蜂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蜂耘公司”)开设的店铺“盒马鲜生旗舰店”购买了一袋“新疆红枣”预包装产品,订单编号:2853979129482027448。由于购买到产品实物肉质松软,果肉干瘪,肉色深黄,有丝条相粘连,口感粗糙,根本就达不到其正宗新疆红枣的质量标准。用手紧握有黏手感,用舌头轻舔,表皮有微甜,表皮颜色异常光亮微微有反光,疑似非法添加有色素或甜蜜素等重大食品隐患,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商家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等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产品等问题,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答复,理由为未发现违法行为,我局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举报的本次产品问题事项是否调查核实并没有给予回复,此回复仅仅是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应予以纠正,因此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重新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

被申请人称:经调查核实,淘宝平台店铺“盒马鲜生旗舰店”的经营者蜂耘公司销售给申请人的干制红枣(预包装食品),供货商为沧州七叶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叶果公司”),生厂商为喀什光华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该公司能够提供供货商和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食品出厂检验报告,并进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经营过程中蜂耘公司对该品种食品也委托进行过检验,经检验合格。上述食品包装袋生厂商为东光县永合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合公司”),包装袋亦有检验合格报告。上述调查情况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立案条件。综上,被申请人2022年9月2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12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举报编号:1310107002022091271415433),其于2022年8月30日在淘宝平台蜂耘公司开设的店铺“盒马鲜生旗舰店”支付17.9元购买了一袋“新疆红枣”预包装产品,订单编号:2853979129482027448。购买后产品存在以下问题:一、与红枣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有异味、不洁净,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许可要求透气性好、无异味、无污染等规定。二、该红枣达不到其正宗新疆红枣的质量标准;疑似非法添加色素或者甜蜜素等,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三、申请人购买的本批次产品无产品质量合格检测报告、无型式检验报告、无产品包装材料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请求被申请人查处,并通过平台与书面两种方式回复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年9月28日告知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未发现违法行为,我局不予立案”。现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淘宝平台店铺“盒马鲜生旗舰店”的经营者系被举报人蜂耘公司。被举报产品的生厂商为光华公司、供货商为七叶果公司。被举报人提供了其与涉案产品生产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涉案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进货台账、包装袋检验报告等材料,显示涉案产品及产品包装经检验符合相关标准,为合格产品。

以上事实有网购截图、照片、举报单、申请人举报材料、答复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情况说明、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发票、红枣检测报告、红枣出厂检验报告、复合膜袋检验报告、新疆红枣进货台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投诉举报案件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在接到举报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投诉举报的办理结果答复申请人,程序合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答复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本案中,根据被举报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生产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进货台账、包装袋检验报告等材料可以看出,涉案产品及产品包装袋经检验符合相关标准,为合格产品。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本案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的举报(举报编号为1310107002022091271415433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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