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区域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
朱某要求石泉街道履行法定职责案
2023年02月07日 来源: 上海普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普府复(2022)第265号
申 请 人:朱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石泉路街道办事处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管弄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吕升昂,职务:主任
申请人朱某要求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石泉路街道办事处履行社区自治的相关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该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