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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某不服区公安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3年01月09日 来源: 上海普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普府复(2022)第231号
申 请 人:骆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骆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2年9月26日所作第310107186557332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第3101071865573324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1.从地面车道可见,高架路口和地面结合处直行车道延伸出右转和直行专用车道,由同一条车道衍生,故应视为一条车道,车辆应当可以按照客观需要,选择直行或右转专用车道。2.在不阻碍交通且路面引导为虚线时,确保安全情况下,车辆应当可以按需驶入临近的车道。3.当驶入临近的车道后,仍然不能满足目的地车道,车辆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应当可以跨越虚线车道选择适当的车道行车。4.从现场视频和图片可见,不存在连续变换车道的危险性,不会阻碍交通秩序。5.依照《上海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四)项规定,从法规和客观事实来综合研判,行为并没有造成任何的危险,未阻碍交通秩序,不属于顶格处理的范畴。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事发时道路监控显示,申请人下高架往金沙江路行驶时,连续变更两根车道后进入右转车道,整个过程始终保持斜线行驶,在跨越两根车道的过程中,未见其改变行驶方向。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13日13时01分左右,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A*****的小型普通客车沿中山北路自东向西往金沙江路方向行驶时,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被道路监控设备记录。后申请人通过网络接受处理,被申请人认定其实施了驾驶机动车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款200元。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处罚决定书》、道路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电子监控设备拍摄的视频显示,申请人驾驶车辆穿越中间车道进入行驶方向最右侧车道的过程中,始终保持斜线行驶,未有回正车头后直行等规范驾驶行为,其变道行为具有连续性,属于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故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驾车自高架下匝道进入地面后共行经3条车道,其所称“右转专用和直行专用车道由同一条车道衍生,此时应视为一条车道”缺乏依据,亦与事实不符。事发时,申请人车辆右侧有较多非机动车行驶,其驾车连续变道行为具有一定危险性。故对申请人的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第310107186557332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