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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不服区公安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3年01月09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普府复(2022)225

人:徐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2917日所作第310107130061082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3101071300610823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其是在非高峰时段,在确保交通安全和道路通畅的前提下,实施虚线变道,变道前已伸手向右转车道的车辆示意,前后不到一分钟。故请求撤销处罚

被申请人称:从事发时道路监控视频可见,申请人驾驶牌号为苏FVR725的小型汽车沿中山北路西向东行驶至中山北路镇坪路时,由直行的可变车道向右穿插到缓慢行驶的右转弯车道内。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29171046分左右,申请人驾驶牌号为F*****小型普通客车沿中山北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中山北路镇坪路时,遇其右侧右转弯车道车辆缓慢行驶,申请人遂驾车穿插进入右转弯车道,后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实施了遇前方机动车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决定处罚款200元。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处罚决定书、道路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本案中,申请人在遇右转弯车道缓慢行驶的情况下,穿插等候车辆进入右转弯车道,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2022917所作310107130061082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十一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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