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区域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
姚某不服区公安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3年01月09日 来源: 上海普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普府复(2022)第213号
申 请 人:姚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姚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2年8月25日所作第310107186528961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3101071865289611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左转时因尾随前车未见对面直行来车,故请求撤销处罚。
被申请人称:从道路监控视频可以看到,事发当时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A******的小型轿车沿金鼎路西向东行驶至真北路左转弯时,适逢真北路金鼎路东向西直行的车辆行驶至路口当中。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影响了直行车辆放行。视频中可见直行车明显减速避让,无法通行。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6日9时27分左右,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A******的小型普通客车沿金鼎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真北路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被电子警察抓拍。2022年8月25日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处理。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行人先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处罚款200元。现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处罚决定书、道路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道路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金鼎路真北路路口左转弯时,对面直行车辆已行驶至道路中央,申请人未停车让行而继续行驶,影响了直行车辆通行。申请人驾车行驶时应注意观察道路车辆情况,且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其驶入路口时距前车有一定距离。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对申请人的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2年8月25日所作第310107186528961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二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