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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不服区公安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3年01月09日 来源: 上海普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普府复(2022)第192号
申 请 人:洪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洪某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的第310107130031985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3101071300319853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从武宁路507号出来只能右转,直行至中山北路路口不能左转,没有掉头标志,驾驶的货车只能右转,右转后直行约100米被交警拦下。故请求撤销处罚。
被申请人称: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 》(以下简称《通告》)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每日7时至20时(周六、周日除外),悬挂本市号牌的货运机动车(悬挂“沪B-H”号牌、私人货运机动车“X”专段号牌、工程抢险车、邮政车、环卫车和军队、武警、警字号牌的货运机动车除外),禁止在下列道路上通行:即在惠民路(大连路以西段)——大连路西路——广中路(大连路西路至中山北一路)——中山北一路(广中路至西宝兴路段)——中山北路——中山西路——中山南二路——中山南一路——中山南路——陆家浜路(中山南路以东段)与黄浦江边线所围合区域内的道路(含上述道路)以及控江路(大连路至黄兴路段)。事发时申请人驾驶的轻型封闭货车在上述进行区域行驶,事发的时间段也不是允许通行的时间段,且上述合围范围的外围道路进口均设置有禁令标志。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19日16时39分左右,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A******的轻型封闭货车行驶至中山北路出白兰路西约150米处,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款200元。现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在武宁路进中山北路入口处,设置有货车在7:00-20:00(周六、日除外)禁止通行的标志。
以上事实主要有处罚决定书、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申请人驾驶货运车辆,在禁止通行的时间和路段上行驶,违反了《通告》第六条第四款有关禁止通行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自称其作为货车驾驶员,应当事先了解本市货车通行规则,避免驶入禁行区域,若其因故驶入后亦应在最近出口驶离。故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2年8月19日所作第310107130031985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