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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不服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案

2023年01月09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普府复(2022)第191

 

人:丁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895号

法定代表人:张骏,职务:局长

申请人丁某因不服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作出的普(石)行罚决字[2022]00216《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违法情节轻微,且具有从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情节。该违法行为发生后,申请人深感后悔。申请人年近七十,只因一时贪念而作出违法行为,针对危害后果采取了积极的挽救赔偿并取得谅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情节较轻,故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从2021年10月至12月间在盒马超市犯有10次盗窃行为,我局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认定申请人犯有盗窃的行为同时因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因此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同时建议我局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我局在事实认定方面以申请人被抓获的时间为其违法时间,同时考虑到其违法行为共有10次,属于违法情节较重的。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第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的,属于情节较重的。本案中申请人事后取得被侵害人的谅解,但欠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的情况,因此不能成立法定减轻情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请求依法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2021年12月7日16时许,被申请人下属石泉路派出所接到报案,称于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68号弘基广场地下一层盒马超市抓获一名盗窃超市商品的嫌疑男子。同日,被申请人予以立案侦查。经调查并移送起诉后,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沪普检刑不诉[2022]116号《不起诉决定书》,查明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申请人通过每次购物故意漏扫若干商品的方式,先后10次在位于普陀区铜川路68号弘基广场地下一层的盒马超市实施盗窃,窃得生鲜、水果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096.7元。2021年12月7日,申请人被超市工作人员扭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向盒马鲜生超市进行了退赔并取得谅解。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丁某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决定对其不起诉。2022年7月4日,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沪普检意[2022]13号《检察意见书》,建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盗窃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经处罚前告知,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2021年12月7日16时许在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68号弘基广场地下一层盒马超市,犯有盗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现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受案登记表、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理由说明书、询问笔录、超市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其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理的职权。被申请人经受案、调查、处罚前告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申请人通过故意漏扫商品的方式于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68号弘基广场地下一层盒马超市共实施10次盗窃,违法事实清楚。关于本案裁量适当性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第六条第(六)项规定: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的,属于情节较重的。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法情节较重,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申请人的盗窃行为已涉嫌构成盗窃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向被侵害人退赔并取得谅解,故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不起诉。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已在刑事案件中被检察机关采纳,并减轻其所应承担的责任。现申请人以相同理由要求再次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缺乏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于2022721日作出的普(石)行罚决字[2022]00216《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二十一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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