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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6年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科室、执法大队、监测站: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6年度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沪环执法〔2026〕12号)要求,结合2026年度本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和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要求,特制定《2026年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8日   

 2026年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检查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区党委和政府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主线,以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为牵引,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抓手,全面提升行政检查效能,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本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行政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

推动执法与服务、监管与智慧、法治与治理深度融合,聚焦 “重复检查、随意检查”等问题,落实市级计划性涉企检查年度频次不高于2次要求。强化“三监联动”闭环管理,提升非现场执法能力;以法治思维贯穿检查全程,减少企业干扰,实现“有效监管”与“企业减负”双提升,为普陀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筑牢基础。

二、适用范围和分类

(一)适用范围

执法大队依法对本区范围内纳入年度计划的经营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和核查。

(二)涉企检查类别

1.实施方式分为有计划行政检查和触发式行政检查。有计划行政检查是指日常监督检查及其他有检查计划的行政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是指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非现场检查等发现环境问题线索引发的行政检查。

2.以下检查行为除外:(1)行政处罚立案后的现场检查、整改复查等行为;(2)信访投诉的后督察。

三、检查要求

(一)检查原则

以提升企业感受度为导向,充分运用“检查码”等制度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对纳入“无事不扰”清单的行政检查事项、“无感监管”清单的行政检查对象,开展以非现场为主的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抽查比例

根据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对象分级分类情况,按照相应比例实施差异化检查。对列入《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核技术利用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普陀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等有关文件要求,按照一定比例开展检查。对未规定抽查比例的检查项目,按照本区实际开展检查。

(三)检查内容

以生态环境行政检查事项为依据,落实生态环境管理与执法工作要求,在年度计划和任务统筹基础上,对计划中明确的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项目等内容,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行政检查指引,规范开展行政检查。

四、主要任务

(一)开展大气环境领域行政检查

以降低PM2.5浓度为核心主线,以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为牵引,持续深化大气污染重点领域深度治理攻坚,组织开展多维度大气执法检查行动,严厉打击各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提升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监管水平。聚焦VOCs、ODS、自备加油点等重点领域开展行政检查,从严查处偷排偷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突出问题,督促相关主体严格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强化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申报登记、重型柴油车等移动源全链条监管,重点排查整治不正常使用污染控制装置、未规范添加车用尿素、车载排放诊断系统非正常运行,以及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篡改OBD数据、车辆冒黑烟等违法违规情形。扎实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及秋冬季大气质量保障行动,重点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全力筑牢秋冬季大气环境质量安全防线。

(二)开展水环境领域行政检查

统筹开展重点纳管企业、涉一类水污染物企业、医疗机构等检查工作,重点核查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运维台账记录情况、水污染物达标排放、水在线设施正常运行情况、排污许可制度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审批部门可以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或者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执行等关键工作推进情况。

(三)开展固体废物领域行政检查

深入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清废行动”及排查整治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处置、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的工作部署,扎实组织开展固体废物领域执法检查行动。强化本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的常态化监管,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跨省转移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对标国家及本市关于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的工作要求,聚焦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等关键环节,对相关单位开展行政检查,切实提升监管质效。

(四)开展土壤及地下水领域行政检查

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线索,加强地块风险管控执法。针对地下水环境领域,结合排污许可证名单,重点检查加油站的防渗漏措施落实及地下水监测等工作开展情况。

(五)开展固定污染源行政检查

落实上级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固定污染源分类监管,统筹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式”综合检查。其中,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审批部门可以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或者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开展清单式检查,重点核查许可内容相符性,以及按证排污、自行监测、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情况。对已完成排污登记的固定污染源和其他固定污染源实施检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无证排污、应登记未登记、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等问题。

(六)开展监测领域行政检查

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要求,依托“三监联动”机制,对区环境监测站移送的监测超标报告、自动监控超标数据认定报告、异常数据分析报告、比对监测不合格报告等涉嫌环境违法的问题线索,由执法大队开展调查及问题查处。结合区环境监测站扬尘在线监测异常数据线索提示,由污染防治科对在建工程工地等扬尘源和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商开展问题排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后及时移交执法大队进行查处。落实国家和本市“三打”工作部署,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含独立实验室)、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联合检查,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七)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行政检查

严格落实《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加强监管执法联动,采取抽查的方法,对纳入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开展事中事后检查,严厉打击环评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调整变更)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两证合一)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延续)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调整变更)未批先建、久拖不验违法行为。

(八)开展核与辐射领域行政检查

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相关规定,开展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首次申请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申请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辐射安全许可证补发申请申请注销或部分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含核技术利用单位)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法规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九)开展碳排放及新化学物质领域行政检查

严格落实上级关于碳市场管理的工作部署,针对上海市碳市场纳管单位,开展行政检查工作。稳步推进新化学物质领域监管检查工作,严格对标《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相关规定,对新化学物质跟踪管控关键环节深入开展检查。

(十)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行政检查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要求,结合对各企业的日常检查工作,全面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及时发现问题,努力减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十一)开展解决群众身边的“关键小事”行政检查

通过12345、微信、网络、来信来访等渠道,聚焦群众身边的“关键小事”,对餐饮油烟餐饮服务项目选址生态环境风险提示服务、噪声等领域开展行政检查。对重复信访及12345热线重复投诉件开展重点检查,着力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的急难愁盼生态环境问题。

(十二)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单位的行政检查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报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开展情况的通知》,对相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进行检查。

五、组织实施

(一)规范检查行为,严守法定履职准则

执法大队紧扣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要求,锚定“权责法定、公平公正、高效精准、减量提质”工作目标,科学制定并严格落实各项检查计划。依据本市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规范“检查码”申领使用流程,除紧急情况可事后补领外,计划性现场检查均提前48小时按程序申领,严守“无码不检查、检查必亮码”要求,现场检查时主动出示检查码和行政执法证件,规范开展全过程说理式执法,做好检查过程及结果的全流程记录。

(二)统筹整合检查任务,深化综合监管模式

严格落实“综合查一次”工作要求,依托行政检查对象库标签管理体系,推动各级、各类检查任务高效融合,实现一码进门“一查清”,严格遵守计划性涉企行政检查年度频次的硬性要求。

(三)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推行差异化执法模式

依托“风险+信用”分级分类体系,对涉企行政检查实施差异化监管。对纳入“无事不扰”清单的行政检查事项和纳入“无感监管”清单的行政检查对象,在没有异常线索情况下,以非现场方式开展检查;对于其他检查任务,优先通过非现场检查排摸线索,提高检查效率;对于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能够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再开展现场检查。

(四)深化跨部门协同联动,凝聚综合监管合力

按照“应协同尽协同”原则,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常态化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

(五)规范触发式检查流程,提升精准监管效能

对通过“三监联动”、投诉举报、转办交办、非现场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确需开展现场检查的,在规定时限内规范启动触发式行政检查。对触发式检查可与计划性检查任务统筹实施的,一律合并开展现场检查,杜绝重复检查,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干扰。

(六)强化科技赋能支撑,提升智慧监管能力

充分运用各类生态环境管理平台,强化数智化手段在执法检查中的深度应用,主动发现、精准识别环境问题线索,持续拓展问题发现途径、优化线索研判方式,大力提升非现场检查能力和线索核查精准度,以科技赋能推动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提质增效,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的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七)压紧压实工作责任,确保任务落地见效

执法大队严格按照本计划既定任务,科学把控工作节奏和推进力度,按月有序推进、逐项抓实抓细行政检查工作。进一步强化全员行政检查责任意识,切实做到检查到位、服务到位、处罚到位、督促整改到位,确保各项检查任务落地见效、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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