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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和预安排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加强政府投资的统筹平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上海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沪建审改〔2018〕1号)和《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普府规范20196)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用区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信息化建设等。

第二章 项目储备管理

第三条 (安排原则)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的建立,遵循以“规划定项目、项目促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规划的宏观性、战略性、前瞻性和导向性作用。

第四条 (责任分工)

区发改委具体负责储备库的建设、管理、更新以及组织专业中介机构或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

第五条 (分类管理)

储备库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动态调整。

根据项目论证进度划分,储备项目分为规划类、项建类和可研类三类项目。具体为:

(一)规划类项目,是指依据区中长期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目前具有初步意向,拟在规划期内实施,但尚未开展前期立项研究的项目。

(二)项建类项目,是指具有明确项目(法人)单位,已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投资匡算、效益分析等情况完成初步分析论证,并已获得项目建议书批复的项目。

(三)可研类项目,是指在项目建议书基础上深入进行分析论证,基本落实项目建设的各项建设条件以及资金来源,并通过专业机构或相关部门的综合评估,已获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

第六条 (管理原则)

项目储备库按照“规划一批、论证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定期充实和调整一批储备项目,确保区政府制定的中长期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确定的项目入库,实现储备库的动态更新和良性循环。

第七条 (项目申报)

储备库实行集中申报,动态更新。

每年第二季度末,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政府确定的中长期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申报储备项目。

对于区委、区政府临时明确的建设项目,随时申报项目储备库。

第八条 (申报要求)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纳入储备库项目的基本信息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建设类型、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匡算、资金来源、前期工作推进计划以及申报重点项目等基础信息。

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在申报储备项目时须同步制定项目前期工作推进计划。涉及多家部门共同推进的项目,由申报单位作为牵头主体,明确配合单位并牵头各配合单位初步排出后续推进计划安排表,经分管区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区发改委。

申报两个及以上项目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的重要性、紧迫性及成熟度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序,明确建设时序。所申报项目存在关联的,涉及多部门协调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事先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做好项目的统筹平衡和资源共享。

第九条(项目入库)

经分管区领导签字确认的项目纳入建设项目储备库。

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对纳入储备库项目先行开展联审,研究确定符合年内启动前期工作的项目和列为重大、重点的项目,报区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后,重点加以推进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编报)

纳入储备库项目,项目(法人)单位按照前期工作推进节点要求开展基础资料收集、专业规划深化、土地权属调查、设计方案研究、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设计招标、方案比选、项目建议书编制等工作,并根据项目规模大小或重要性,报请区委、区政府相关会议审议确定初步建设方案。如果需采取代建制,应在审议项目初步建设方案同时,明确项目代建方案,并出具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审批)

项目(法人)单位依据确定的初步方案编制项目建议书并上报,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区发改委依据区委或区政府审议通过的项目建设方案,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项目建议书,并明确是否采取代建制。

第十二条 项目设计方案优化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办理规划土地意见、规划综合征询意见,同时根据规划综合征询意见进一步深化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法人)单位完成前置审批,并根据完善后的设计方案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房屋建设项目文本需要到初步设计深度),向区发改委提交项目可研申请报告(含管线综合方案,搬迁方案、土地评估报告等)、可研报告请示、规划土地意见、规划综合征询意见、节能审查意见(年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行业审核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由区规划资源局在方案规划综合意见办理时,发现有潜在社会稳定风险,应通知区委政法委牵头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 可行性研究报告综合评估

每年第三季度,区发改委按照有关程序对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开展项目前期综合评估工作。对于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优先开展前期综合评估,推进前期工作。由区发改委按规定方式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开展综合评估。项目(法人)单位应根据综合评估意见修改完善建设方案,调整相关设计文本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对于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5000万以下(含前期费)),区发改委将根据项目分管区领导的决策意见和咨询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可研报告。

对于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重点建设工程或投资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一般为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含前期费)),项目可研评估结果应报区委、区政府决策,区发改委根据区委、区政府决策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可研报告。具体决策程序如下:

总投资5000万元(含前期费)至1亿元以下(含前期费)的项目,由项目分管区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区领导共同决策。项目总投资1亿元(含前期费)及以上的项目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房屋建筑项目(主要包括由政府投资的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福利院与保障用房、园林绿化等建筑工程项目以及能源、生态、环保等市政类场站工程项目)由区发改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按照扩初深度一并进行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投资即项目概算。

市政类线性非独立占地项目(主要包括供水、排水、电力、照明、邮电通信、燃气等非独立占地的市政管线工程)、市政交通类线性项目(主要包括市政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和有关批复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市政类线性非独立占地项目和市政交通类线性项目初步设计由区建管委负责审核,区建管委应按规定方式选择具有相应工程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评估;投资概算由区发改委负责核定,委托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一并受理和批复。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实施。

第十 (出库及撤销)

储备项目在完成项目立项程序并获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即具备了出库条件。

列入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转移出项目储备库。

对储备库中因国家政策变化或实施条件难以落实的项目应撤销出库。

第十条(经费保障)

为保证重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推进,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区财政局安排项目前期研究费用(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的编制费用,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等费用)。具体取费标准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前期研究经费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前期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综合评估费用(指有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或专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的费用)具体取费标准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综合评估费用列入区发改委部门预算。

第三章 项目预安排

第十条(安排原则)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跨年度原则进行预安排,项目投资计划按年度由财政预算予以平衡。纳入政府投资预安排的新开建设项目原则上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可研类项目选取

十条(项目预排)

每年第四季度,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前期研究深度、项目推进计划和资金需求计划申报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投资计划和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预算总量,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安排建议计划。

条(项目初审)

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对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安排建议计划会商后,报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

条(编制预算)

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的意见,结合区财力可能,做好资金平衡,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安排建议计划。

条(计划确定)

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安排建议计划和预算安排建议计划,经区政府专题会议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下一年年初,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的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安排计划,由区政府纳入年度发展计划下达。

条(计划执行)

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如确需调整的,需申报调整。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各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对于区政府确定的当年度必须实施但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由区发改委按照程序开展论证审批并在年中追加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由区财政局在当年度追加安排财政预算,安排项目建设资金。

条(项目调整)

已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若项目地址、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投资计划、资金来源、实施单位和实施进度等重要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动的,行业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上报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并按有关程序办理项目调整手续。

(一)涉及项目概算调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项目概算(不含土地费用)不突破的分项投资变更,不涉及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或建设方案调整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书面上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商区发改委后回复书面意见。

涉及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或建设方案调整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书面上报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由区发改委委托咨询公司重新评估建设方案和单项投资,咨询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分项概算调整的依据。

2、项目概算(不含土地费用)突破原批复概算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书面上报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

其中:项目概算(不含土地费用)突破原批复概算不超过500万元时,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手续。项目概算(不含土地费用)突破原批复概算超过500万元及以上时,应查明调概原因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发改委办理概算调整手续。

(二)涉及技术性方面的重大设计变更调整,应先由区建管委或区规划资源局提出审核意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

在项目储备申报、论证评估以及预安排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申报内容和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将依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废止条件)

本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者本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 (管理办法实施)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1231日。同时《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和预安排办法》(普发改规范〔2017〕2号)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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