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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不服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4年03月26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普府复字(2024)第188号

 

人:李某某19****日出生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李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434日所作31010717202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310107172026***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本人驾驶自行车遇路口拥堵,故临时变道至机动车车道绕行,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申请人驾驶自行车沿中山北路自东向西往镇坪路方向行驶,在行驶至中山北路镇坪路东约20米处时,申请人驾驶自行车从机动车车道直行并穿过路口,被执勤民警拦下。该路段设置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道,申请人实施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4日7时56分左右,申请人驾驶自行车沿中山北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中山北路镇坪路东约20米处时,从非机动车车道驶入机动车车道并直行穿过路口,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现场开具《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罚款50元。现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事发路段上非机动车车道与机动车车道间有车行道边缘线与硬隔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处罚决定书》、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根据道路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驾驶自行车在中山北路自东向西的机动车车道上行驶,实施了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执法民警在处罚前告知后,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在法定裁量范围内,并无不当。事发时,非机动车车道内其他非机动车可正常通行,故对申请人的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涉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202434作出31010717202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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