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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曹杨新村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报告

2015年11月20日 来源: 上海普陀

  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4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街道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至2017年本市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有关精神,不断强化依法行政制度建设、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逐步完善矛盾化解机制、扎实推进民主监督工作、着力保障社区安全稳定,为社区健康、和谐、有序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现将2014年度依法行政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主要做法

  (一)强化依法行政制度建设,确保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规范制度。根据中央和市、区有关新规定和新要求,结合内控建设试点工作,新建、完善了包括《曹杨新村街道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曹杨社区(街道)“三重一大”实施细则》等在内的各类制度规定26个。同时,拟定了《曹杨新村街道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夯实了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制度基础。

  2.强化民主。积极拓展建言献策的渠道,努力营造开放、民主的良好氛围。以“广开言路拿方案、个别酝酿求共识”为原则,严格、坚决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将民主集中制贯彻在党工委、办事处的各项重大决策中,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同时,通过“上海普陀曹杨”门户网站、“爱曹杨”官方微信、“智慧曹杨”手机APP客户端切实推进网络问政进程,利用信息化技术的引入不断拓展和深化民主监督的渠道。

  3.律师参与。聘请申华律师事务所为街道常年法律顾问,参与街道重大事项决策、合同审查、矛盾化解等工作。以邀请律师参与重大决策为手段,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作用,邀请专业律师参与街道重要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重大案件的讨论评估等过程中,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决策程序。为保证街道对外民事行为的合法性,降低法律风险,邀请律师对民事合同进行审阅修改,全年共有26份合同经律师之手进行修订。在化解重大疑难矛盾过程中,邀请律师参与案件出具意见,为社区重大矛盾的顺利化解提供了法律保障。聘请律师参与矛盾纠纷的化解,在平息矛盾的同时更出具法律建议,帮助有关部门更好的制定规章规范流程,避免矛盾的复发。

  (二)严格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准确、及时、全面公开。

  1.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配强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事处主任亲自挂帅担任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进一步深化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由各科室科长或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识,更好地推动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2.规范公开程序。2014年,继续加大公开力度、扩大公开范围。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开展了2004-2008年间公文类信息属性认定工作,并对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进行了公开。年内,结合内控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了信息公开各项制度,更加注重信息产生、属性认定、依法公开、按时答复的程序。同时,修订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提升了指南的规范性和服务型。

  3.强化监督保障。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居民群众监督政府管理、参与社区建设的重要途径,通过信息公开加强居民群众对政府各项政策、具体工作及动态的了解和掌握,体现便民、利民的原则和初衷。通过月度通报、专项检查,强化日常监督。

  2014年,街道新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6条,其中公文类信息26条,非公文类信息10条。通过其他途径公开政府信息50条。

  (三)切实发挥人民调解软作用,深化说情、说理、说法机制。

  1.深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发展。强化调解员、律师、心理咨询师共同参与的人民调解“三说”机制,成功化解了数起各方积怨较深、矛盾多次反复的沉积性疑难复杂案件。组织优秀调解案例评比活动及调解经验交流座谈会,切实提高调解员的专业能力素养及调解技巧。深入居委调委会开展调解工作调研,就居委调解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实地的指导与规范。

  2.积极引导律师等专业力量参与社区法律服务工作。通过政府出资购买服务的形式,继续开展“律师社区天天门诊”服务,坚持周一至周五全天安排律师坐诊,为居民开展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同时帮助居民学法用法、遵法守法,提高社区居民法治意识、防止居民日常矛盾激化。针对确有困难的居民安排资深律师帮忙出方案定策略,帮助困难群众更好的依法维权,得到受助居民的一致好评。安排律师参与辖区内商务楼宇的法律咨询工作,为企业合法经营提供法律依据与建议。

  3.广泛开展各项法制宣传活动提高居民法律素养。街道充分利用律师等法律资源,在社区内定期开办各类法治讲座、举办大型法治宣传活动。不断扩大媒体宣传面,充分运用各种平台,扩大普法活动覆盖面,在《新闻晨报——曹杨社区报》开设《老娘舅说》专栏,以案例解析、评述和小漫画的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在老娘舅新浪微博上定期宣传法律法规,并且接受广大网民的在线法律问题咨询与矛盾纠纷化解请求,安排值班调解员和值班律师提供微现场解答咨询服务。发挥居委、妇联、工会等群众团体和各行政职能部门的作用,利用宣传栏、公共文化场地、广场大屏幕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与市级机关文明办合作,开展首个国家宪法日大型户外法治宣传活动,安排公检法等各部门志愿者为居民提供咨询活动,分发《宪法》单行本及法宣产品。

  4.深入梳理居委盖章证明事项规范涉法事务操作流程。为规范居委会出具证明及对外盖章的行为,街道梳理了社区常见的证明盖章事项,经过深入调研、法规检索、流程设计、模板制作、律师论证等步骤,编纂了《居委会涉法涉规问题指南》手册、《社区常见法律事项问答》折页。通过上述材料,对于监护人指定等法律规定需由居委会参与的涉法事务操作进行了制度化、流程化、模板化的规范;对于无法罪记录证明等超出居委权限范围的出证盖章事项则给出了指引,指导居民向有关部门寻求出证。

  2014年,通过街道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梳理和化解,共排查、化解纠纷苗子827件,制作调解协议159份,其中口头协议3件,派出所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45件;“律师天天门诊”法律咨询窗口共接待接待636件,1077人次,其中婚姻家庭151件,房产纠纷258件,动迁安置3件,损害赔偿42件,劳动争议28件,合同12件,邻里22件,债务43件,其他纠纷77件。累计开展各项大型法制宣传活动15次,宣传受众面两万余人。

  (四)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营造清政、清廉、清明氛围。

  街道以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坚持“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全力开拓干部清政、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良好局面,切实增强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意识。

  1.八项规定执行到位。加大会风文风转变。通过建章立制,街道会议数量明显减少,其中传统大型会议精简到4个,中小型会议控制在每周不超过2个,压缩各类文件23%,基层单位反响良好。加大工作作风转变。干部队伍管理纪律更加严格、考核机制更加立体,年底推优工作中将“严守纪律、尽心履职,服务民生、解决民困,开拓创新、务实奋进”等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加大正风肃纪力度。制定了街道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修订完善了财务制度,以规范的制度建设形成硬约束。

  2.分级签约落实责任。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要求,建立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五级签约机制,即“党政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签约,分管领导与分管科长签约,科长与科员签约,街道纪工委与居民区书记、居委会主任、常务副站长签约,居民书记与居委会记帐员签约”,进一步提高各级党组织、党员以及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2014年年底,纪检监察室联合财经科、社保科对4个居委会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了抽查并进行了通报,针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修订完善了居民区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强调了纪律要求和究责机制,显示了党工委、办事处正风肃纪的决心,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3.廉政文化深入推进。坚持以“十廉”为内容,建立健全街道廉政文化建设工作机制。每月在机关晨会上播放一部廉政教育片、向居民区提供廉政宣传资料菜单,通过文化的内在作用塑牢机关干部和居委干部的反腐倡廉意识。切实加强廉政勤政的意识。

  4.案件查办认真严肃。加大对各类违纪案件的查办力度,坚持信结、事了、人和的工作要求,做到有案必查、有信必查、认真核实,及时反馈。年内,共接受来信来访9件13封,其中初核2件,立案1件,挽回经济损失6316.9元。接待来访3人。

  二、存在不足

  (一)存在畏难情绪,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面临一定阻力。目前依法行政工作正面临攻坚阶段,任务重要求高。部分同志出于对依法行政工作的认识不足或错误理解,面对矛盾和挑战存在畏难情绪,缺乏勇于担当的责任意识、缺乏直面困难的思想准备、缺乏迎难而上的拼搏精神,贯彻落实政策法规时流于形式、浮于表面。

  (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尚有欠缺,缺乏依法行政的相关技能支持。有的同志疏于学习新法规、新政策,仍抱着老经验、老做法不放,所做行政行为与现行法律不合拍不适应,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 三、2015年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改善依法行政绩效评估标准,优化评估方法,引导各部门自觉推进依法行政,自觉坚持依法行政。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二)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队伍建设。强化依法行政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广大机关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坚持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向领导宣传与向群众宣传相结合,法律条文宣传与案例宣传相结合,营造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化、经常化、全面化,维护社区群众的知情权及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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