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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清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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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
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普劳人仲(2025)办字第5247号)
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上海溧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胡清元2024年12月28日至2025年2月10日期间医疗费人民币1060元。二、被申请人上海溧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胡清元2024年12月28日至2025年1月11日期间伙食补助费人民币420元。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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