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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共数据治理和登记第七条大数据资源分平台区各职能部门应当通过区大数据资源分平台共享、开放公共数据。第十一条数据归集区各职能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将数据目录中的公共数据向区大数据资源分平台汇聚。第十四条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区各职能部门作为登记主体应当依托数据目录。第十七条授权共享机制区数据局建立公共数据授权共享机制。第四章安全管理和权益保护第二十二条区数据局安全管理职责区数据局应当统筹本区公共数据安全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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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共数据治理和登记第七条大数据资源分平台区各职能部门应当通过区大数据资源分平台共享、开放公共数据。第十一条数据归集区各职能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将数据目录中的公共数据向区大数据资源分平台汇聚。第十四条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区各职能部门作为登记主体应当依托数据目录。第十七条授权共享机制区数据局建立公共数据授权共享机制。第四章安全管理和权益保护第二十二条区数据局安全管理职责区数据局应当统筹本区公共数据安全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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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共数据治理和登记第七条大数据资源分平台区各职能部门应当通过区大数据资源分平台共享、开放公共数据。第十一条数据归集区各职能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将数据目录中的公共数据向区大数据资源分平台汇聚。第十四条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区各职能部门作为登记主体应当依托数据目录。第十七条授权共享机制区数据局建立公共数据授权共享机制。第四章安全管理和权益保护第二十二条区数据局安全管理职责区数据局应当统筹本区公共数据安全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