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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实施主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置换。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置换。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的期限可以缩短,但最短不少于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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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上海市普陀区房屋协议置换管理办法》。2025年11月28日,经区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会议听取关于《上海市普陀区房屋协议置换管理办法》(送审稿)的制订情况汇报并指出,要在后续工作中结合工作实际,灵活运用多种改造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切实提升群众居住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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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法实施征收但因安全控制或环保等要求必须搬迁房屋的项目。(三)其他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确需先行开展房屋协议置换的项目。确需开展房屋协议置换的项目,应在项目启动前落实资金和安置房源。房屋协议置换的项目安置房源为期房的,一般应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重大工程项目的安置房源,应确保安置房源所在地块为净地。原地回搬安置的项目在外过渡期不得超过五年,采取原地回搬安置方式的,应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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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普陀区房屋协议置换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四、主要内容《管理办法》(草案)共计十五条,按照房屋协议置换的基本流程包含了房屋协议置换的适用范围、实施主体、职责分工、开展协议置换的条件、实施范围的确定、房屋调查登记、方案征询及修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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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召开专项听取意见座谈会2025年9月25日,我局组织区人大代表、市征收工作委员会、征收事务所、群众代表等开展了关于制定《上海市普陀区房屋协议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工作专项听取意见座谈会。3、建议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的意见征询期限30日或10日的时间预留,可能无法应对协议置换工作可能发生的情况,建议预留至少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