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当前位置:
- 首页
- 个人中心
-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明材料(如处罚决定书)。 4、对于行政不作为的案件,应提供已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职责请求的相关证据。 5、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提供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据。 6、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证据材料。
-
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
1.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十八条分别作出答复。(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
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
一、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十八条分别作出答复。(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6、普陀区政务公开自助服务终端同时,在普陀区档案馆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窗口办公地址:同普路602号普陀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政务公开服务区)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夏令时14:00)—16:30联系电话:021-222345352、信函提交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详情及其具体交易要求详见地块出让文件(出让须知,出让预合同以及附录文件等)。竞买申请人(简称“申请人”)可自2025年07月31日在上海市土地市场网下载,具体地址详见网站“地块信息-相关文件下载”。申请人请按《上海市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受理平台操作指南》具体要求实施相关操作。
-
办公地址:同普路602号普陀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政务公开服务专区)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夏令时14:00)—16:30联系电话:021-32798000备注:为方便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部分区级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设置了受理点,申请人可向开设受理点的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1.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十八条分别作出答复。(3)依据《条例》和《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4.申请不符合《条例》、《规定》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
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5、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