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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1年11月1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且至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营业执照仍在有效期内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每证补贴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建筑面积。没有无证建筑面积或虽有无证建筑面积但不足4万元的,每户予以一次性补贴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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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的,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协商变更承租人,变更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评估均价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15平方米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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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每证补贴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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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规范〔2022〕3号)。(四)《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及《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延长<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规范〔20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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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1年11月1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且至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营业执照仍在有效期内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未经市或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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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全文】普陀区石泉综合社区服务中心项目及A17A-05地块公共绿地新建工程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六)《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房规范〔2025〕3号)。《普陀区石泉综合社区服务中心项目及A17A-05地块公共绿地新建工程地块房屋征收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申请核查认定办法》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