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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应急管理局对施永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处罚条款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施永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千元整的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上海市普陀区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3月26日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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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明伟:本机关于2023年9月13日对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进行立案调查。现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叁仟零陆拾元整,没收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15盒、注射用阿奇霉素25瓶、一次性无菌注射器15袋,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伍仟玖佰元整的处罚决定。本机关于2023年9月13日起对被处罚人涉嫌在上海市普陀区石泉东路215弄7号1003室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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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应急管理局对冯颜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冯颜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被处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普)应急罚〔2025〕执法10号案由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违法的主要事实冯颜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低压电工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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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人防执法“有温度”:首违轻微、及时纠正免处罚。为优化营商环境,普陀区推出《人民防空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于2025年10月23日起正式实施。新规明确,对情节轻微、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人防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转而通过教育、指导等方式督促整改,体现“监管为民、过罚相当”的执法理念。此举旨在规范涉企执法,激发市场活力,同时坚守安全底线,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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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人防执法“有温度”:首违轻微、及时纠正免处罚。为优化营商环境,普陀区推出《人民防空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于2025年10月23日起正式实施。新规明确,对情节轻微、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人防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转而通过教育、指导等方式督促整改,体现“监管为民、过罚相当”的执法理念。此举旨在规范涉企执法,激发市场活力,同时坚守安全底线,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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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民警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实施了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决定处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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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沪普府复字(2023)第326号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申请人李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5月12日所作第310107171717894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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