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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普府复(2022)第282号申请人:单某委托代理人:盛某,上海君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668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职务:局长申请人单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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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配不属出售范围的公房,采取租赁形式配房。4、受配房职工在办理退房手续时,不再交退房手续费。在办理新配购房手续时,需按“公房出售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交付各种款项。但单位对腾空的已售公房增配时,必须采取出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