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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关于促进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自立自强的实施办法(草案) 发布时间:2025-07-31

目前,普陀区民政局正在进行《普陀区关于促进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自立自强的实施办法(草案)》的制定工作。为了保障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等要求,现将《普陀区关于促进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自立自强的实施办法(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希望广大市民和各单位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普陀区民政局,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和在网站互动频道留言。

来信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668号2号楼913室,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收,邮编:200333。

电子邮件地址:ptjz105@163.com(部门公共邮箱)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8月30日。

 

普陀区民政局

2025年7月31日

普陀区关于促进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自立自强的实施办法(草案)  草案全文 发布时间:2025-07-31

为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网,加强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救助帮扶与就业支持的联动,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自立自强,通过积极就业改变现状,根据《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助自立的实施意见》(沪民规〔2025〕12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促进就业创业帮扶

(一)正规就业补贴

经本区认定的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通过市场化渠道实现就业(灵活就业除外),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给予个人一次性正规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

(二)就业交通补贴

经本区认定的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与实际用人单位(就业援助基地安置就业除外)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给予个人就业交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210元/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三)灵活就业公积金缴存补贴

经本区认定的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实现灵活就业并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按月给予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公布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标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四)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经本区认定的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实现灵活就业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按月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以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五)就业见习补贴

经本区认定的低保等低收入困难家庭中满16-35周岁未就业青年,在本市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就业见习期满3个月的,按照专科或本科3000元、硕士3500元、博士4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见习补贴。

(六)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经本区认定的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在本区创办并经营的创业组织,吸纳本区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给予1000元/人/月补贴。补贴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2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七)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经本区认定的低保等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本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并经过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获得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个人一次性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照市级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进行1:1配套。

二、支持岗位吸纳帮扶

(八)阶梯式薪资补贴

注册在本区的企业、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专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用人单位和人员经费由财政供养的用人单位除外),录用经本区认定的低保等低收入困难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及以上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按工资发放情况给予用人单位薪资补贴。按月实际支付给低保等低收入困难人员的工资达到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00%-150%的用人单位,每吸纳1人给予500元/人/月补贴。按月实际支付给低保等低收入困难人员的工资达到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50%以上的用人单位,每吸纳1人给予1000元/人/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九)“爱心工时”补贴

注册在本区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专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用人单位和人员经费由财政供养的用人单位除外),开发工作时间灵活的“爱心工时”岗位,吸纳经本区认定的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就业,并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按照20元/人/小时给予用人单位补贴。补贴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十)社会保险补贴

注册在本区的企业、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专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用人单位和人员经费由财政供养的用人单位除外),录用经本区认定的低保等低收入困难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及以上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按月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以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三、开展服务项目帮扶

(十一)就业创业公益服务

鼓励本市社会组织、企业等,为本区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岗位实践锻炼、职业体验活动等服务项目,经区民政局认定后给予就业创业公益服务项目补贴,补贴标准按不高于10000元/人/项目。

(十二)职业技能公益培训

鼓励本市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具备培训资质的企业等,开发面向本区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的职业技能培训公益项目,经区民政局认定后给予职业技能公益培训项目补贴,补贴标准按不高于10000元/人/项目。

(十三)儿童成长公益服务

鼓励本市社会组织、企业等,为有就业意愿的本区低保等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未成年人提供养育照护、课业辅导、兴趣培养、心理辅导、资源链接等服务项目,经区民政局认定后给予儿童成长公益服务项目补贴,补贴标准按不高于10000元/人/项目。

(十四)办理“沪惠保”

鼓励本区低保等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包括灵活就业),该家庭中60周岁(含)以上成员可由区民政局统一投保本市民生保险“沪惠保”。

四、其他

经本区认定的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具体包括(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3)低收入帮扶家庭成员。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认定条件按现有规定执行。低收入帮扶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但人均年收入低于5万元,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相关规定。

上述政策所需资金,除明确有列支渠道的之外,由区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列支。加强资金使用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对享受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示制度和承诺制度。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公示审核通过的补贴申请对象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补贴申请对象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履行劳动合同各项规定、承担违规申请享受补贴相应处理处罚等内容做出承诺,并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专项检查。

依据《上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沪民规〔2024〕10号),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通过本办法所获得的补助资金,在经济状况认定时可免于计入可支配收入,不影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原有资格认定。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30年X月X日。市、区同一类型政策,原则上从高不重叠(文件条款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实施过程中若与市级及以上部门新制定的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部门新制定政策为准。本实施办法由普陀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普陀区关于促进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自立自强的实施办法(草案)  背景介绍 发布时间:2025-07-31

一、制定《普陀区关于促进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自立自强的实施办法(草案)》的必要性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是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改善生活状况、实现自立自强、走向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在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技能等方面存在弱项,导致其就业竞争力不强,难以在就业市场中获得合适的工作机会。我区始终重视困难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建设,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但现行救助政策仍以基本生活兜底保障为主,缺乏就业激励与长效帮扶机制,较难有效提升其自我发展能力。因此,迫切需要加大政策供给、强化政策引导,增强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助力他们脱困解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今年4月,上海市民政局印发《上海市关于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助自立的实施意见》(沪民规〔2025〕12号)(以下简称“市级《实施意见》”)。为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网,加强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救助帮扶与就业支持的联动,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自立自强,通过积极就业改变现状,对标市级《实施意见》各项工作要求,区民政局研究制定了《普陀区关于促进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自立自强的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旨在进一步强化困难群体就业帮扶政策供给,构建“救助保障—就业帮扶—能力提升”的良性循环机制,帮扶有劳动能力的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愿就业、能就业、稳就业,在劳动中实现自我价值,在增收中奔向更加美好生活。

二、《普陀区关于促进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自立自强的实施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2025年3月,区民政局向区府办申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正式启动文件起草工作。起草工作由区民政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配合推进。4-6月,广泛收集研究国家、本市的相关上位文件,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走访调研等形式了解街镇、居村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就业帮扶情况,在严格贯彻落实市级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开始起草《实施办法(草案)》。7月,在市民政局的指导下,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实施办法(草案)》。

三、《普陀区关于促进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自立自强的实施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草案)》共包含四个方面14条政策措施:

一是促进就业创业帮扶。包括正规就业补贴、就业交通补贴、灵活就业公积金缴存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7条政策措施,旨在完善困难群体就业创业支持体系,促进其更快更好实现就业创业。

二是支持岗位吸纳帮扶。包括阶梯式薪资补贴、“爱心工时”补贴、社会保险补贴3条政策措施,旨在加大岗位开发和薪资提升扶持力度,激发市场主体的用工积极性。

三是开展服务项目帮扶。包括就业创业公益服务、职业技能公益培训、儿童成长公益服务、办理“沪惠保”4条政策措施,旨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就业帮扶,为困难群体提供家庭支持。

四是其他。包括适用对象、资金来源、申报主体诚实守信要求、免于计入可支配收入说明、政策实施有效期、从高不重叠原则、政策解释部门等内容,旨在确保实施过程中各项政策安全有序落实。

普陀区关于促进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自立自强的实施办法(草案)  会议审议情况 发布时间:2025-07-31

普陀区关于促进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自立自强的实施办法(草案)  决策结果 发布时间:2025-07-31

普陀区关于促进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自立自强的实施办法(草案)  政策预公开解读 发布时间:2025-07-31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上海市关于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助自立的实施意见》(沪民规〔2025〕12号)(以下简称“市级《实施意见》”)的工作要求,区民政局牵头制定《普陀区关于促进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自立自强的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

现就《实施办法(草案)》作如下解读:

一、《实施办法(草案)》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就业是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改善生活状况、实现自立自强、走向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在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技能等方面存在弱项,导致其应对就业竞争的能力不足。我区始终重视困难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建设,但仍存在一些短板,缺乏救助帮扶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迫切需要加大政策供给、强化政策引导,提升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的就业能力,助力他们脱困解困,奔向更加美好生活。

该政策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总体部署,对标市级《实施意见》的各项工作要求,旨在进一步强化困难群体就业帮扶政策供给,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自立自强,通过积极就业改变现状,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实施办法(草案)》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这是普陀区首个面向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的就业扶持政策,总体从三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放大市级政策效应。对标市级《实施意见》,系统谋划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就业扶持工作,围绕就业创业帮扶、岗位吸纳帮扶、服务项目帮扶三大领域细化制定了14项具体扶持措施,确保上级部署在普陀区落地见效。二是推进救助对象扩面。将低收入帮扶家庭纳入到救助范围,对于解决当前社会救助政策人群覆盖面较窄、“防风险”力度不够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更好地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作用。三是确保政策精准发力。坚持需求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围绕自我能力提升、用人单位激励、社会组织参与、家庭支持政策等不同维度,全面调研、全面分析、全面考量,创新性提出灵活就业公积金缴存补贴、“爱心工时”补贴、阶梯式薪资补贴等扶持措施。

三、《实施办法(草案)》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4〕5号)《上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沪民规〔2024〕10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助自立的实施意见》(沪民规〔2025〕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已形成的有效工作机制,并借鉴国际国内先进经验,我局牵头起草了《实施办法(草案)》。

四、《实施办法(草案)》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本办法适用于经本区认定的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具体包括:(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三)低收入帮扶家庭成员。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认定条件按现有规定执行。低收入帮扶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但人均年收入低于5万元,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相关规定。

五、《实施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办法(草案)》共包含四个方面14条政策措施:

一是促进就业创业帮扶。包括正规就业补贴、就业交通补贴、灵活就业公积金缴存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7条政策措施,旨在完善困难群体就业创业支持体系,促进其更快更好实现就业创业。

二是支持岗位吸纳帮扶。包括阶梯式薪资补贴、“爱心工时”补贴、社会保险补贴3条政策措施,旨在加大岗位开发和薪资提升扶持力度,激发市场主体的用工积极性。

三是开展服务项目帮扶。包括就业创业公益服务、职业技能公益培训、儿童成长公益服务、办理“沪惠保”4条政策措施,旨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就业帮扶,为困难群体提供家庭支持。

四是其他。包括适用对象、资金来源、申报主体诚实守信要求、免于计入可支配收入说明、政策实施有效期、从高不重叠原则、政策解释部门等内容,旨在确保实施过程中各项政策安全有序落实。

六、有什么需要解释的内容?

依据《上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沪民规〔2024〕10号),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通过本办法所获得的补贴资金,在经济状况认定时可免于计入可支配收入,不影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原有资格认定。

后续区民政局将进一步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确保惠民政策落地见效。

普陀区关于促进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自立自强的实施办法(草案)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发布时间:2025-07-31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2025年7月31日至8月30日期间,我局组织开展《普陀区关于促进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自立自强的实施办法(草案)》公众参与活动,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并就相关意见建议进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于2025年7月31日至2025年8月30日通过“上海普陀”门户网站发布关于《普陀区关于促进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自立自强的实施办法(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在征询期内,未收到社会公众的意见反馈。

二、召开座谈会

2025年8月,我局分别在上海市普陀区宜川路街道大洋居委会、桃浦镇杜鹃园居委会、石泉路街道城市之星居委会、长风新村街道普陀四村第二居委会、长征镇泾泰居委会,召开《普陀区关于促进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自立自强的实施办法(草案)》座谈会,经我局介绍《普陀区关于促进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自立自强的实施办法(草案)》制定情况及政策内容后,参会代表就草案内容进行了讨论。桃浦镇杜鹃园居委会代表提出1条意见。根据意见和建议,我局对草案相关条款酌情进行了修改。

三、实地走访

2025年8月,我局分别实地走访上海市普陀区宜川路街道交通西路居委会、桃浦镇海棠苑居委会、石泉路街道铁路新村居委会、长风新村街道曹家村居委会、长征镇运旺新村居委会,经我局介绍《普陀区关于促进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自立自强的实施办法(草案)》制定情况及政策内容后,参会代表就草案内容进行了讨论,未提出修改意见。

 

普陀区民政局

2025年9月1日

  • 本次征询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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