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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修订草案) 发布时间:2025-08-05
目前,我区正在进行《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的修订工作。为切实加强公众参与,有效发挥政策效能,现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修订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和在网站互动频道留言。
来信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668号5号楼,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收,邮编:200333。
电子邮件地址:lilin3@shpt.gov.cn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4日。
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5年8月5日
附件:1、《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修订草案)
2、《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修订草案)起草说明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修订草案) 草案全文 发布时间:2025-08-05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为深化城市有机更新,稳妥推进本区旧城区改造,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及相关,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对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标准进行了修订。标准经2025年 月 日区政府第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在本区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
二、签约生效比例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本区签约生效比例应在85%(含)以上。具体签约生效比例视各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确定。
三、套型面积补贴标准
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本区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为每证15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价格补贴系数标准
本区被征收居住房屋的价格补贴系数标准为0.3。
五、居住困难户优先保障的折算单价
本区居住困难户优先保障的折算单价将根据市、区有关部门调拨给各征收项目的配套商品房单价确定。具体折算单价将在各征收项目的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六、被征收居住房屋的奖励标准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标准
本区被征收居住房屋的奖励标准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标准均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根据各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确定。
七、征收非居住房屋的搬迁奖励标准
本区征收非居住房屋的搬迁奖励标准将根据各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确定。
八、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机制
进一步规范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合理设置奖励补贴科目和标准,发挥征收安置住房的保基本功能。征收安置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应优先供应居住困难群体,充分体现保障基本功能。市属征收安置住房,按照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地产权证和租用公房凭证的总数,原则上以不高于1:1的比例配置。
九、有效期
本通知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 月 日。2018年10月8日印发的《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普府规范〔2018〕3号)、2023年9月28日印发的《关于延长<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普府规范〔2023〕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修订草案) 背景介绍 发布时间:2025-08-05
一、起草的背景和必要性
为确保本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2011年10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根据2024年4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5年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第二次修正),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现拟对《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作出修改。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现由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为具体承办部门负责牵头起草并形成《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修订草案)。
三、主要修改内容
一、删去第一段中的“(市政府令第71号)”“(沪府发〔2017〕86号)”;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并,将“本区签约生效比例应在85%以上”改为“本区签约生效比例应在85%(含)以上”,删除“签约期限为3-6个月。”“和签约期限”;
三、将第三条第二款中“每户”修改为“每证”。
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5年8月5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修订草案) 会议审议情况 发布时间:2025-08-05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修订草案) 决策结果 发布时间:2025-08-05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修订草案) 政策预公开解读 发布时间:2025-08-05
问:修订依据?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根据2024年4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5年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第二次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7〕86号)。
问:签约生效比例是多少?
答: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本区签约生效比例应在85(含)%以上。具体签约生效比例视各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确定。
问:套型面积补贴标准?
答: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本区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为每证15平方米建筑面积。
问:如何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机制?
答:进一步规范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合理设置奖励补贴科目和标准,发挥征收安置住房的保基本功能。征收安置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应优先供应居住困难群体,充分体现保障基本功能。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修订草案)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发布时间:2025-08-05
2025年8月至9月期间,我局组织开展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修订草案)公众参与活动,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并就相关意见建议进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于2025年8月5日至2025年9月4日通过在普陀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的方式,公示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在征询期内,共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1条,主要内容为:
对于持房屋产权证书的权利人户及持有租用公房凭证的承租人户,因所持凭证记载面积分别为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故套型面积补贴标准均为每证15平方米建筑面积有待商榷。
该意见未予采纳,理由: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2011年10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根据2024年4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5年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第二次修正)、《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府发〔2017〕86号)的相关规定,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根据房屋类型及相应换算系数计算得出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均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得出。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本区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为每证15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召开座谈会
2025年8月19日我局召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修订草案)座谈会,经我局介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修订草案)制定情况及政策内容后,参会代表提出意见1条,内容为:
根据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安置房实际使用情况,建议删除“市属征收安置住房,按照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地产权证和租用公房凭证的总数,原则上以不高于1:1的比例配置”。以上意见予以采纳。
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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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征询已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