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征询详情
上海市普陀区房屋协议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9-04
目前,我区正在进行《上海市普陀区房屋协议置换管理办法》的制订工作。为切实加强公众参与,有效发挥政策效能,现将《上海市普陀区房屋协议置换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和在网站互动频道留言。
来信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668号5号楼,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收,邮编:200333。
电子邮件地址:lilin3@shpt.gov.cn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3日。
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4日
上海市普陀区房屋协议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草案全文 发布时间:2025-09-04
为规范本区房屋协议置换行为,加强房屋协议置换工作风险防控,维护房屋协议置换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协议置换管理的意见》(沪建房管联〔2025〕220号),制定本办法。
一、开展房屋协议置换的适用范围
以下项目经区人民政府备案后,可开展房屋协议置换相关工作:
(一)有明确交地和开工时间节点,且已取得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重大工程项目;
(二)无法实施征收但因安全控制或环保等要求必须搬迁房屋的项目;
(三)其他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确需先行开展房屋协议置换的项目。
二、房屋协议置换的职责分工
区人民政府为本区房屋协议置换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
区房管局负责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置换的牵头管理,区规资局负责本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协议置换的牵头管理,负责业务指导、对实施主体、工作人员行为监管等工作。
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财政局、区文旅局等相关管理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和保障房屋协议置换工作顺利进行。
三、协议置换的实施主体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主体为开展本区房屋协议置换的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负责制订房屋协议置换项目具体实施计划和安置方案,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向牵头管理单位提出房屋协议置换项目的申报、安置方案的报备等工作。
实施主体可以委托本区的房屋征收事务所,承担房屋协议置换方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组织签订协议、管理被置换房屋等具体工作。房屋征收事务所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实施委托事项。实施主体对房屋征收事务所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协议置换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开展房屋协议置换的条件
确需开展房屋协议置换的项目,应在项目启动前落实资金和安置房源。
(一)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房屋协议置换的项目安置房源为期房的,一般应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重大工程项目的安置房源,应确保安置房源所在地块为净地。
被安置居民在外过渡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原地回搬安置的项目在外过渡期不得超过五年,采取原地回搬安置方式的,应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五、实施范围的确定
牵头管理单位会同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财政局、区文旅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部门确定房屋协议置换项目实施范围,并报区人民政府同意。
六、房屋调查登记
实施主体对房屋协议置换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除相关权证所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外,还应包含对已批未建面积、可建未建面积、棚舍面积、其他构筑物面积,以及符合当地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条件的人员情况的调查登记)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在房屋协议置换范围内向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实施主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置换;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置换。
七、方案征询及修改
实施主体应当将房屋协议置换方案(征求意见稿)在房屋协议置换范围内予以公示,征求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的期限可以缩短,但最短不少于10日。征求意见结束后,实施主体将修改情况及时公布,并向牵头管理单位备案。
八、房屋置换协议主体的确定
房屋置换协议应当由实施主体与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房屋协议置换公告发布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宅基地使用(权)证、建房批准文件等权利凭证计户,按户进行置换。
房屋所有权人以房地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宅基地使用(权)证、建房批准文件等权利凭证所载明的权利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九、评估机构的选定
被置换房屋和用于产权置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实施主体提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具体条件,接受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报名并向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实施主体组织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由实施主体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实施主体应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房屋协议置换范围内公告。
十、房屋协议置换公告
实施主体将房屋协议置换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实施主体作出房屋协议置换公告(附方案)并在房屋协议置换范围内发布。
涉及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户以上的,房屋协议置换方案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一、房屋协议置换方式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房屋协议置换公告发布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宅基地使用(权)证、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协议置换。
被置换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置换或房屋产权置换。
十二、房屋置换协议的签订
实施主体根据房屋协议置换方案与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附加生效条件的房屋置换协议。上述生效条件由实施主体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在房屋协议置换方案中予以明确。
房屋协议置换合同应当采用市房屋、规划资源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版本,实行电子签约。
十三、被置换房屋的管理
实施主体和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应当对被置换房屋进行妥善管理,已具备拆除条件的房屋应当及时拆除,已具备移交条件的房屋应当及时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
十四、房屋协议置换项目的终止
如需设立房屋置换协议生效条件的,应在公示的房屋协议置换方案中予以明确。签约期限或搬迁期限届满,未达到房屋置换协议生效条件的,该房屋协议置换项目终止,并且原则上该地块三年内不再启动房屋协议置换工作。
十五、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 月 日止。
上海市普陀区房屋协议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背景介绍 发布时间:2025-09-04
一、起草背景
由于原上位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协议置换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建房管联〔2018〕853号)已废止,我区也已同步对《上海市普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置换实施办法》(普府规范〔2020〕2号)予以废止。
为进一步深化城市更新、提升居民居住品质,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和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协议置换管理的意见》(沪建房管联〔2025〕220号)要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协商起草了《上海市普陀区房屋协议置换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草案)”)。
二、法律依据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于2025年4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协议置换管理的意见》。
三、起草过程
为规范本区房屋协议置换行为,维护协议置换双方合法权益,起草工作由区房管局牵头,区规资局、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街道镇配合,在深入研究本市上位文件的前提下共同研讨、起草、修改并最终形成了《管理办法》(草案)。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草案)共计十五条,按照房屋协议置换的基本流程包含了房屋协议置换的适用范围、实施主体、职责分工、开展协议置换的条件、实施范围的确定、房屋调查登记、方案征询及修改等内容。
上海市普陀区房屋协议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会议审议情况 发布时间:2025-09-04
上海市普陀区房屋协议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决策结果 发布时间:2025-09-04
上海市普陀区房屋协议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策预公开解读 发布时间:2025-09-04
一、制定《上海市普陀区房屋协议置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意义是什么?
由于原上位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协议置换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建房管联〔2018〕853号)已废止,新的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协议置换管理的意见》(沪建房管联〔2025〕220号)自2025年4月29日起施行,上位政策文件有所变化,因此重新修订《上海市普陀区房屋协议置换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于2025年4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协议置换管理的意见》。
三、《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以下项目经区人民政府备案后,可开展房屋协议置换相关工作:
(一)有明确交地和开工时间节点,且已取得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重大工程项目;(二)无法实施征收但因安全控制或环保等要求必须搬迁房屋的项目;(三)其他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确需先行开展房屋协议置换的项目。
四、协议置换的责任单位是哪些?
区人民政府是房屋协议置换的监管责任主体;区房管局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置换的牵头管理;区规资局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协议置换的牵头管理;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财政局、区文旅局等相关管理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和保障房屋协议置换工作顺利进行。
五、开展协议置换有什么前提条件?
确需开展房屋协议置换的项目,应在项目启动前落实资金和安置房源。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房屋协议置换的项目安置房源为期房的,一般应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重大工程项目的安置房源,应确保安置房源所在地块为净地。居民在外过渡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原地回搬安置的项目在外过渡期不得超过五年,采取原地回搬安置方式的,应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六、协议置换有哪些基本程序?
《管理办法》明确了房屋协议置换项目的实施范围确认、房屋调查登记、方案征询及修改、选定评选机构、置换方式等基本流程以及规则。
上海市普陀区房屋协议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发布时间:2025-09-04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2025年9月至10月,我局组织开展了《上海市普陀区房屋协议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工作,以听取相关公众意见,现就相关意见建议进行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如下:
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5年9月4日,我局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上海市普陀区房屋协议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3日。收到1条要求对置换过程加强监管的建议,经过研判,对该建议予以采纳。
二、召开专项听取意见座谈会
2025年9月25日,我局组织区人大代表、市征收工作委员会、征收事务所、群众代表等开展了关于制定《上海市普陀区房屋协议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工作专项听取意见座谈会。会上,各单位提出了相关意见,我局根据意见的主要内容,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除了重复提交的意见外,比较集中的意见有:
1、建议明确协议置换方式里的房屋产权置换是否包括了原地回搬方式。
2、建议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的“电子签约”修改为“电子签约备案”;
3、建议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的意见征询期限30日或10日的时间预留,可能无法应对协议置换工作可能发生的情况,建议预留至少30日;
4、建议明确评估机构评估房屋价值的时点。
对于第3条、第4条意见予以采纳。
对于第1条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产权安置方式包括异地安置、原地回搬等方式,具体安置方式将在协议置换方案中予以明确;对于第2条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需与市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协议置换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第六条保持一致。
三、问卷调查
2025年9中下旬,我局以问卷调查的方式抽样进行了调查,被调查的居民李华、杨振威、许咏骅等计14人均表示对本项目情况知悉且无异议。
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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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征询已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