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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5-09-30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22〕17号)、《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22〕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引进和培育区域产业导向企业,推动产业转型和能级提升,结合本区实际,对现行的《普陀区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普商务规范〔20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

现将《实施意见》予以公示,并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25年9月30日-2025年10月29日,如公众有相关意见或建议,请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和在网站互动频道留言。

联系人:郭仲

电话:52564588-7045

传真:62567034

联系地址:普陀区大渡河路1668号2号楼10楼101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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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  草案全文 发布时间:2025-09-30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22〕17号)、《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22〕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引进和培育区域产业导向企业,推动产业转型和能级提升,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依法设立,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区域产业导向,有专职工作人员并依法履行社保缴纳义务的企业和机构。

二、扶持范围

(一)对产业发展具有带动引领作用的总部型企业。

(二)获市级及以上相关扶持、认定的中小企业以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

(三)对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有实际作用和成效的企业。

三、扶持方式

(一)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1、对市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除按市有关规定享受市、区相关资金扶持政策之外,依据其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的实际作用和成效,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2、对市新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依据其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的实际作用和成效,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6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3、对市新认定的贸易型总部,依据其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的实际作用和成效,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6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4、对市新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以及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5、对市新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6、对市新认定的承担集中采购和销售职能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其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的实际作用和成效达一定水平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采购分销功能奖励。

7、对市新认定的贸易型总部、民营企业总部以及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在认定后,其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的实际作用和成效达一定水平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对获得国家和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可最高按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2、对首次获得国家和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获得“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平台和机构,服务本区中小企业成效显著的,分别给予80万元、60万元、50万元扶持。对新认定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扶持;对复核通过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5万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扶持;对复核通过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0万元扶持。

3、对新认定的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扶持。对首次入选的上海市瞪羚企业、瞪羚潜力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扶持。对首次入选的上海市独角兽企业、独角兽潜力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60万元扶持。

4、获得“批次贷”的中小微企业,在按时还贷后次年12月31日之前内向区财政局提出利息补贴申请,给予企业100个基点(即1%)的贷款贴息扶持。

5、通过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担保或通过本区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并由市融资担保中心再担保获得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在按时还贷后次年12月31日之前向区财政局提出担保费补贴申请,全年担保500万元以下的企业,给予担保费100%扶持;全年担保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担保费50%扶持。

(三)其他

1、对经我区初审转报,获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市有关规定给予配套扶持。

2、区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服务企业发展工作相关事项。

四、使用管理

(一)区商务委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本政策条款若与上海市、普陀区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政策实施部门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实施部门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三)各单位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按程序向区财政局申请拨款,区财政局负责执行相关扶持资金的拨付,在项目过程中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五、附则

(一)实行产业专项资金全过程信用管理。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或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金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本意见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普陀区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普投资规范〔2024〕1号)同时废止。

 

普陀区商务委员会

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陀区财政局

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普陀区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  背景介绍 发布时间:2025-09-30

一、《实施意见》修订的必要

为加快引进和培育区域产业导向企业,推动产业转型和能级提升,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本意见聚焦辖区服务企业发展阶段与实际诉求,进一步强化了对高成长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推动政策供给从碎片化向系统性转变,实现对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的精准支撑。围绕本市最新产业政策,加大市区政策协同的强度和广度,对重点企业实现市里有支持、区里有配套,进一步构建了 “上下联动、优势互补” 的服务生态,有利于精准响应服务升级诉求,补齐发展短板,实现均衡发展。

二、《实施意见》修订的依据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22〕17号)、《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22〕8号)

三、《实施意见》修订的主要内容

1、实施意见“扶持对象”调整为:

(一)对产业发展具有带动引领作用的总部型企业。(二)获市级及以上相关扶持、认定的中小企业以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三)对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有实际作用和成效的企业。

2、“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部分

(1)在原有政策条款中,分类梳理条款使内容更清晰,更有条理。

(2)参考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商规〔2025〕3号等,新对“承担集中采购和销售职能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进行扶持。

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部分

(1)为加强制造业企业培育,增加了对国家级、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扶持。

(2)落实《上海市促进高成长企业加快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要求,参考市级资金奖励标准,对首次入选的瞪羚、独角兽给予扶持。同时增加对认定潜力企业的扶持。

《普陀区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  会议审议情况 发布时间:2025-09-30

《普陀区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  决策结果 发布时间:2025-09-30

《普陀区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  政策预公开解读 发布时间:2025-09-30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22〕17号)、《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22〕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引进和培育区域产业导向企业,推动产业转型和能级提升,结合本区实际,普陀区商务委牵头修订了《普陀区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草案)》(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草案)”)。

现就“实施意见(草案)”如下解读:

一、“实施意见(草案)”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依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22〕17号)、《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22〕8号),制定“实施意见(草案)”。

二、“实施意见(草案)”的扶持对象有哪些?

依法设立,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区域产业导向,有专职工作人员并依法履行社保缴纳义务的企业和机构。

三、“实施意见(草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意见(草案)”聚焦对产业发展具有带动引领作用的总部型企业、获市级及以上相关扶持、认定的中小企业以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对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有实际作用和成效的企业,通过落实三项扶持方式(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其他),加快推动普陀区产业转型和能级提升。

《普陀区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发布时间:2025-09-30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22〕17号)、《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22〕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引进和培育区域产业导向企业,推动产业转型和能级提升,在修订《普陀区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普投资规范〔2024〕1号)时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意见征求。线上通过“上海普陀”网站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线下以书面形式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已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予以修改完善。

(一)意见的主要观点

1、公众参与。在“上海普陀”网站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在线提交的反馈意见。

2. 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相关委办局从申请条件、政策有效期等多个角度提出了意见建议。

(二)意见的采纳情况

酌情采纳了相关委办局意见并做修改。

上海市普陀区商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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