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专题
上海市普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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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政务
1 机构信息
1
1.1 机关简介
1-1
1.2 机构职能
1-2
1.3 机构设置
1-3
2 人事信息
2
2.1 领导简历
2-1
2.2 人事变动
2-2
3 政府信息公开
3
3.1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3-1
3.2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3-2
3.3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3-2
3.4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3-2
3.5 依申请公开
3-2
4 政策文件
4
4.1 政府规章
4-1
4.2 规范性文件
4-2
4.3 其他政策文件
4-3
4.4 政策解读
4-4
5 重大行政决策
4
5.1 决策目录
5-1
5.2 重大决策预公开
5-2
5.3 会议公开
5-3
5.4 决策结果
5-4
6 权责清单
6
6.1 权责清单
6-1
7 规划计划
7
7.1 计划总结
7-1
8 统计数据
8
8.1 城管综合执法数据
8-1
9 财政信息
9
9.1 部门(单位)预决算
9-1
9.2 部门预算绩效
9-2
9.3 财政专项资金
9-3
9.4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9-4
9.5 其他财政信息
9-5
10 双随机一公开
10
10.1 双随机一公开
10-1
11 建议提案
11
11.1 建议提案
11-1
权力事项
12 行政处罚
12
12.1 对占用、拆除立体绿化或者未恢复原有立体绿化
12-1
12.2 对养护单位未按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的处罚
12-2
12.3 对擅自迁移树木的处罚
12-3
12.4 对擅自砍伐树木的处罚
12-4
12.5 对未经许可临时使用绿地的处罚
12-5
12.6 对未经许可占用绿地的处罚
12-6
12.7 对擅自调整建成绿地内部布局减少原有绿地面积的处罚
12-7
12.8 对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处罚
12-8
12.9 建设、养护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补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12-9
12.10 对向公园水体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或者向公园水体倾倒杂物、垃圾的处罚
12-10
12.11 对向公园排放烟尘、 有毒有害气体或者在公园内焚烧树枝树叶、 垃圾及其他杂物的处罚
12-11
12.12 对公园内的噪声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标准的处罚
12-12
12.13 对设置广告影响公园景观的处罚
12-13
12.14 对擅自制定公园门票、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票价的处罚
12-14
12.15 对公园游乐设施技术指标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擅自在公园内设置游乐设施的处罚
12-15
12.16 对擅自在公园内设置商业服务设施的处罚
12-16
12.17 对擅自在公园内举办各种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的处罚
12-17
12.18 对举办展览以及其他活动,有损于公园绿化、环境质量的处罚
12-18
12.19 对绿化养护单位未按照环城绿带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的处罚
12-19
12.20 对擅自占用、借用或者移作他用已建成环城绿带的处罚
12-20
12.21 对擅自更新、移植或者调整环城绿带内树木的处罚
12-21
12.22 对损坏环城绿带内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处罚
12-22
12.23 对在环城绿带范围内捕捞、狩猎以及其他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处罚
12-23
12.24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12-24
12.25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12-25
12.26 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12-26
12.27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12-27
12.28 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12-28
12.29 对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城市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处罚
12-29
12.30 对责任人未及时清除影响通行的积雪残冰的处罚
12-30
12.31 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义务的处罚
12-31
12.32 对景观灯光设施设置不符合规划或者有关技术规范的处罚
12-32
12.33 对未保持景观灯光设施完好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景观灯光设施的处罚
12-33
12.34 对违反规定设置户外设施的处罚
12-34
12.35 对户外设施未进行维护保养或者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处罚
12-35
12.36 对经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未保持周边环境整洁的处罚
12-36
12.37 对擅自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处罚
12-37
12.38 对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的处罚
12-38
12.39 对利用或者组织张贴、刻画、涂写、悬挂或者其他形式发布宣传品、标语进行宣传的处罚
12-39
12.40 对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处罚
12-40
12.41 对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物的处罚
12-41
12.42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未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12-42
12.43 对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的处罚
12-43
12.44 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的处罚
12-44
12.45 对机动车船未保持容貌整洁的处罚
12-45
12.46 对利用车船张贴、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未保持整洁、完好的处罚
12-46
12.47 对运输水泥、砂石、泥浆、垃圾、粪便、渣土等的车船未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的处罚
12-47
12.48 对运输水泥、砂石、泥浆、垃圾、粪便、渣土等的车船产生泄露、散落或者飞扬的处罚
12-48
12.49 对随地吐痰、便溺的处罚
12-49
12.50 对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罚
12-50
12.51 对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的处罚
12-51
12.52 对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罚
12-52
12.53 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12-53
12.54 对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的处罚
12-54
12.55 对码头、船舶未配备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设置标准的收集容器或未保持正常使用的处罚
12-55
12.56 对在码头、船舶装卸作业或水上航行时未采取措施防止货物、垃圾、粪便污染水域的处罚
12-56
12.57 对进行水面漂浮物打捞和船舶垃圾粪便接收作业未及时清除废弃物防止污染水域的处罚
12-57
12.58 对集市贸易市场的管理单位未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或者未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的处罚
12-58
12.59 对公共绿地养护单位未及时清除绿地内垃圾杂物或者作业单位未及时清除作业产生的枝叶、泥土的处罚
12-59
12.60 对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容器,或者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的处罚
12-60
12.61 对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栏,或者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材料的处罚
12-61
12.62 对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12-62
12.63 对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的处罚
12-63
12.64 对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未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未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12-64
12.65 对经批准临时占路举办活动未保持周围环境整洁或者未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处罚
12-65
12.66 对居民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处罚
12-66
12.67 对饲养信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12-67
12.68 对饲养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未及时清除的处罚
12-68
12.69 对自行收集、运输废弃物的单位未申报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方案的处罚
12-69
12.70 对单位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12-70
12.71 对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产生的餐厨垃圾自行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作业单位收集和处置的处罚
12-71
12.72 对作业服务单位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场所的处罚
12-72
12.73 对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单位未申报产生量和处置方案的处罚
12-73
12.74 对委托未取得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罚
12-74
12.75 对未取得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承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罚
12-75
12.76 对运输单位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罚
12-76
12.77 对承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船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12-77
12.78 对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罚
12-78
12.79 对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未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12-79
12.80 对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未遵循作业服务标准或者未达到质量标准,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及时的处罚
12-80
12.81 对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未按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12-81
12.82 对交通集散点和大型商场等人流集散场所未按环境卫生设施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及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12-82
12.83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12-83
12.84 对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12-84
12.85 对未办理餐厨垃圾申报手续的处罚
12-85
12.86 对未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及未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完好、正常使用的处罚
12-86
12.87 对未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台帐或者未申报收运、处置情况的处罚
12-87
12.88 对责令限期补缴餐厨垃圾处理费,逾期不补缴的处罚
12-88
12.89 对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处罚
12-89
12.90 对将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或者提供给规定以外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处罚
12-90
12.91 对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活动的处罚
12-91
12.92 对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活动的处罚
12-92
12.93 对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油脂提供给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运或者放任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运的处罚
12-93
12.94 对收运单位未将餐厨废弃油脂送交规定的处置单位处置的处罚
12-94
12.95 对收运单位未按照要求办理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合同备案的处罚
12-95
12.96 对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未按要求将电子监控设备保持开启状态或者实时联网的处罚
12-96
12.97 对餐厨废弃油脂贮存、初加工场所未按要求开启、使用电子监控设备的处罚
12-97
12.98 对收运单位未将收运联单记载的餐厨废弃油脂种类和数量与实际收运的餐厨废弃油脂种类和数量进行核对的处罚
12-98
12.99 对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办理餐厨废弃油脂处置合同备案的处罚
12-99
12.100 对处置场所未按要求将电子监控设备保持开启状态或者实时联网的处罚
12-100
12.101 对餐厨废弃油脂处置单位未经同意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12-101
12.102 对餐厨废弃油脂产生单位、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建立餐厨废弃油脂记录台帐的处罚
12-102
12.103 对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信息的处罚
12-103
12.104 对机动车车容不洁的处罚
12-104
12.105 对成立机动车清洗企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12-105
12.106 对机动车清洗设施不符合《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范》的处罚
12-106
12.107 对任意排放机动车清洗产生的油污、淤泥及其他污物的处罚
12-107
12.108 对机动车清洗企业强行拦车清洗的处罚
12-108
12.109 对机动车清洗企业只收费不清洗的处罚
12-109
12.110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乱倒粪便、污水、垃圾等污物或者随地便溺的处罚
12-110
12.111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未按规定处理动物尸体的处罚
12-111
12.112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设置贮粪设施未按规定远离水源、加盖密封污染环境,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12-112
12.113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禁养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或者禽畜饲养专业户放养家禽、家畜或者未妥善处理禽畜粪便、粪污水的处罚
12-113
12.114 对本市集镇、 村庄范围内统一建造的新村、 小区未按照规定配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12-114
12.115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的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12-115
12.116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随意堆积、堆放秸杆、柴草、杂物造成环境污染或者腐烂的秸杆、柴草、杂物不及时处理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12-116
12.117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公共场所未及时清除、处置粪便、垃圾的处罚
12-117
12.118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单位未做好责任区内清扫保洁的处罚
12-118
12.119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单位自行处置垃圾未按规定申报的处罚
12-119
12.120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12-120
12.121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使用水冲式户厕未配建三格化粪池的处罚
12-121
12.122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水冲式户厕、三格化粪池的处罚
12-122
12.123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作业单位未按规定清除垃圾、粪便的处罚
12-123
12.124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单位公共厕所保洁不符合标准或设施残缺的处罚
12-124
12.125 对运输单位或者作业服务单位违反相关技术要求使用不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相关要求的车辆或者船舶的处罚
12-125
12.126 对运输单位或者作业服务单位违反相关运输管理要求使用不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相关要求的车辆或者船舶的处罚
12-126
12.127 对运输单位未安排管理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的处罚
12-127
12.128 对建设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处置证的处罚
12-128
12.129 对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中转码头或者中转分拣场所的经营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12-129
12.130 对施工单位未对施工现场排放的建设工程垃圾进行分类的处罚
12-130
12.131 对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未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的处罚
12-131
12.132 对装修垃圾产生单位或者个人未遵守具体投放要求的处罚
12-132
12.132 对向水域扔弃动物尸体的处罚
12-132
12.133 对向水域倾倒、排放垃圾、粪便的处罚
12-133
12.134 对在沿岸码头和船舶上装卸作业或船舶航行时货物或垃圾散落、溢漏、漂散而污染水域环境卫生的处罚
12-134
12.135 对未按规定申报船舶扫舱垃圾产量和处置方案的处罚
12-135
12.136 对未做好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水面保洁工作的处罚
12-136
12.137 对船舶未按规定设置垃圾或粪便容器的处罚
12-137
12.138 对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车辆、船舶、飞艇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或者航行的处罚
12-138
12.139 对利用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和货运出租车外的其他车辆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处罚
12-139
12.140 对利用除客渡船、旅游客船外的其他船舶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处罚
12-140
12.141 对利用除空中游览飞艇外的其他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处罚
12-141
12.142 对利用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以外的货运出租车、客渡船、旅游客船和空中游览飞艇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处罚
12-142
12.143 对单位利用自有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处罚
12-143
12.144 对流动户外广告未保持整洁、完好或者未及时修复、更新的处罚
12-144
12.145 对道路及公共场所保洁作业服务单位未遵守服务规范的处罚
12-145
12.146 对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或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12-146
12.147 对擅自拆除、搬迁、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处罚
12-147
12.148 对未按规定维修、保养环境卫生设施,影响环境卫生设施使用的处罚
12-148
12.149 对未按规定申报生活垃圾的处罚
12-149
12.150 对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内不按规定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48小时的处罚
12-150
12.151 对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12-151
12.152 对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未提交检测报告、未建立台帐或者未按规定报送收运、处置情况的处罚
12-152
12.153 对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未按规定通知市容环卫部门擅自停止收运活动的处罚
12-153
12.154 对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未按规定通知市容环卫部门擅自停止处置活动的处罚
12-154
12.155 对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应急收运或者处置方案的处罚
12-155
12.156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的处罚
12-156
12.157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处罚
12-157
12.158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未做好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工作的处罚
12-158
12.159 对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未按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的处罚
12-159
12.160 对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的处罚
12-160
12.161 对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未按规定进行改造或者重建的处罚
12-161
12.162 对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未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仍交付使用的处罚
12-162
12.162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处罚
12-162
12.163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12-163
12.164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12-164
12.165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12-165
12.166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12-166
12.167 对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12-167
12.168 对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12-168
12.169 对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12-169
12.170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12-170
12.171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12-171
12.172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12-172
12.173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12-173
12.174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12-174
12.175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12-175
12.176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12-176
12.177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12-177
12.178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12-178
12.179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12-179
12.180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12-180
12.181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12-181
12.182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12-182
12.183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12-183
12.184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12-184
12.185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12-185
12.186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12-186
12.187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12-187
12.188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12-188
12.189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12-189
12.190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12-190
12.191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12-191
12.192 对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处罚
12-192
12.193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垃圾箱房或者垃圾小型压缩收集站的处罚
12-193
12.194 对个人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12-194
12.195 对单位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12-195
12.196 对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行为的处罚
12-196
12.194 在树木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处罚
12-194
12.195 对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处罚
12-195
12.196 对在主要道路、商业集中区域、景观区域、交通集散点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散发经营性宣传品的处罚
12-196
12.197 对未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的处罚
12-197
12.198 对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乱扔犬只尸体的处罚
12-198
12.199 对从事犬只寄养、美容等经营性活动中,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破坏环境卫生的处罚
12-199
12.200 对架设临时架空线未备案的处罚
12-200
12.201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临时架空线的处罚
12-201
12.202 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车辆载物拖刮路面的处罚
12-202
12.203 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处罚
12-203
12.204 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沿路建筑物底层向外开门、窗占用道路的处罚
12-204
12.205 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占用桥面、隧道堆物、设摊,占用道路堆物超过道路限载重物的处罚
12-205
12.206 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直接在路面拌和混凝土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的处罚
12-206
12.207 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利用桥梁、隧道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的处罚
12-207
12.208 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挪动、毁损窨井盖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处罚
12-208
12.209 对挖掘城市道路未按照技术规范和规程施工的处罚
12-209
12.210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的处罚
12-210
12.211 对未及时拆除、迁移设施或者未及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处罚
12-211
12.212 对新增迁移客运车辆站点未加固城市道路的处罚
12-212
12.213 对擅自依附桥梁、隧道架设管线的处罚
12-213
12.214 对擅自在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作业的处罚
12-214
12.215 对擅自占用交通干道或者规定路段,未造成损坏的处罚
12-215
12.216 对擅自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或者规定路段以外的城市道路,未造成损坏的处罚
12-216
12.217 对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城市交通干道或者规定路段,未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处罚
12-217
12.218 对超过批准的临时占用面积或者限期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或者规定路段以外的城市道路,未造成损坏的处罚
12-218
12.219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并且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处罚
12-219
12.220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12-220
12.221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12-221
12.222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12-222
12.223 对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12-223
12.224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12-224
12.225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12-225
12.226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有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12-226
12.227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12-227
12.228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12-228
12.229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12-229
12.230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2-230
12.231 对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罚
12-231
12.232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12-232
12.233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罚
12-233
12.234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罚
12-234
12.235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要求从事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12-235
12.236 对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质的处罚
12-236
12.237 对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12-237
12.238 对露天仓库产生扬尘,污染环境的处罚
12-238
12.239 对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裸露土地进行绿化或者铺装的处罚
12-239
12.240 对作业单位和个人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无组织排放粉尘或者废气的处罚
12-240
12.241 对经营性炉灶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处罚
12-241
12.242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金属切割、石材和木材加工等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12-242
12.243 对无证无照饮食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的处罚
12-243
12.244 对不按规定排放空调冷凝水的处罚
12-244
12.245 对违反安装高度规定安装空调设备的处罚
12-245
12.246 对违反相对安装距离规定且未征得相对方同意而安装空调设备的处罚
12-246
12.247 对道路运输产生扬尘,污染环境的处罚
12-247
12.248 对堆场作业产生扬尘,污染环境的处罚
12-248
12.249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粪便的处罚
12-249
12.250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的处罚
12-250
12.251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处罚
12-251
12.252 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的处罚
12-252
12.253 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处罚
12-253
12.254 对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建造建(构)筑物的处罚
12-254
12.255 对破坏房屋外貌的处罚
12-255
12.256 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处罚
12-256
12.257 对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的处罚
12-257
12.258 对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12-258
12.259 对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处罚
12-259
12.260 对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12-260
12.261 对在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共用部位安装空调设备的处罚
12-261
12.262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12-262
12.263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12-263
12.264 对除当事人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四个文书之一的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2-264
12.265 对海塘保护范围内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处罚
12-265
13 行政强制
13
13.1 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设施的强制拆除
13.1
13.2 对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的代为拆除
13.2
13.3 对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的代为清除
13.3
13.4 对景观灯光设施设置不符合规划的强制拆除或者有关技术规范的行政强制停止使用
13.4
13.5 对乱倒垃圾的运输工具实施暂扣
13.5
13.6 对擅自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代为清除
13.6
13.7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未造成损坏的代为清除
13.7
13.8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并且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代为清除
13.8
13.9 对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未将居民产生的装修垃圾运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场所处置的运输工具实施暂扣
13.9
13.10 对违反规定设置户外设施的强制拆除
13.10
13.11 对违反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的运输工具实施暂扣
13.11
13.12 对在使用住宅物业中禁止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强制拆除
13.12
13.13 对运输水泥、砂石、泥浆、垃圾、粪便、渣土等的车船产生泄露、散落或者飞扬的代为清除
13.13
13.14 对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的代为清除
13.14
13.15 对擅自在区管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指示标志的代为拆除
13.15
13.16 对在公共绿化、道路或其他场地擅自搭建(构)筑物的强制拆除
13.16
13.17 对在公共绿化、道路或其他场地擅自搭建(构)筑物的施工工具和材料予以暂扣
13.17
13.18 对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和工具实施暂扣
13.18
13.19 对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尚未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代为清除
13-19
14 其他权力
14
14.1 对游客有损坏公园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伤害公园动物、设置经营或者擅自营火、烧烤、宿营等禁止行为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及罚款
14-1
14.2 对沿街商店的经营管理者和在公共场所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有违反噪声控制等行为的劝阻
14-2
14.3 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
14-3
14.4 对流浪乞讨、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的告知、协助护送
14-4
14.5 对非机动车未停放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行为人不在现场的协助清理现场
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