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本市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4〕70号),以及《关于印发<关于区县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职[2015]78号),进一步提高本区职工职业能力,加快培养适应本区产业发展的高素质劳动者队伍,现就我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使用范围及对象

  (一)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在确保补贴资金需求的基础上,本区按最高不超过当年下达资金10%的比例统筹一部分资金(以下称“统筹资金”),用于职工职业培训相关支出。对本区2011-2013年度结余的专项资金,最高可统筹结余资金的30%用于职工职业培训的相关支出。

  (二)使用对象

  专项资金用于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主要为本区各类内外资企业(以下称“本区企业”)在职从业人员(含企业实际用工的劳务派遣人员等,下同)。

  统筹资金使用对象也可以是本区其他单位和组织中的在职从业人员,一般包括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等。

  二、组织实施

  具备培训能力、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经认定,可自行组织或委托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对有职工职业培训需求但缺乏培训能力的企业,由有关部门依托社会培训机构集中提供职业培训服务。对企业职工参加培训后考核或评价合格的,使用专项资金给予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

  对符合区域产业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本区职工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的培训项目,本区结合实际使用统筹资金予以实施。

  三、关于对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培训补贴

  (一)申请条件

  申请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1、具有较完善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根据企业职工培训需求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并具备相应条件自行组织或委托开展职工职业培训;

  2、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重点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

  3、职工培训计划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当年在建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培训计划以及职工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在企业内部公示。

  (二)申请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本区企业应按职业技能和专业技术类、岗位能力和综合素质类等不同培训需求,分类提交申请材料,具体分类内容如下:

  1、职业技能类项目主要包括与职工岗位技能要求相关的职业资格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技师继续教育、岗位练兵培训、转岗培训、学徒培训等。

  2、专业技术类项目主要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研修项目、经市继续工程教育协会认可的培训项目、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项目,以及相关的专业技术急需紧缺、岗位培训项目。

  3、岗位能力类项目主要包括以提升职工队伍素质为目标,以班组长和一线职工为重点的适应岗位职责和职工综合素质发展需要的能力提升培训等。

  4、综合素质类项目主要包括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类、语言类、文体艺术类等培训项目。

  申请材料包括:

  1、《普陀区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的相关文件;

  3、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经企业内部公示的当年度职工职业培训分类计划(附件2)。培训计划要系统完整。内容应包含各培训项目的名称、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培训实施机构、所具备的培训条件、培训课时、计划培训时间、考核或评价方案、经费预算及来源等。

  4、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或经企业内部公示的上年度职工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5、次年年初企业须提交上一年度职工职业培训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实际开展培训的项目、培训时间、培训职工名册、考核或评价结果、培训费用、培训效果、上年度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等;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企业在建工会的,须提供在建工会的承诺书;

  8、受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审核

  区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总工会建立区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称“工作协调小组”),建立联合审核制度,并设立受理窗口,负责受理本区企业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申请。符合条件且税收征管关系在本区的企业可向受理窗口提出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申请。

  本区企业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受理窗口提出当年度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申请。每个企业原则上每年申请一次,职工培训计划确有调整的,可在当年9月底前补充申报一次。由区人社局、教育局、总工会按各自职责分类审核,并由工作协调小组进行联合审定。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培训计划系统完整的培训项目予以补贴,并核定拟补贴金额,由区财政局核准。

  (四)培训实施

  经认定可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应按照经审核通过的职工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其中,企业委托开展培训的实施机构应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入围名单中选择。对于涉及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等领域的培训项目,如上述培训实施机构无法满足企业培训需求的,按分类原则经区相关部门(组织)审核同意并报市相关部门(组织)备案后,企业可选择其他具备相应教育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实施培训。

  (五)资金拨付

  企业在次年提出培训申请的同时,提交《普陀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审批表》(附件3),并提交上一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由区人社局、教育局、总工会按各自职责范围,根据企业实际开展培训的情况,核定实际补贴金额,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

  (六)补贴金额

  对申请企业的补贴金额按其实际培训费用的80%核定。若企业申请的培训项目纳入本市公布的补贴培训目录的,该项目的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公布的补贴培训项目补贴标准。

  (七)列支范围

  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应当用于企业实际开展的职工职业培训项目的相关成本支出。包括师资授课费、场地、耗材、能源费、教材讲义费、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考核费等培训过程中直接发生的费用,而不应当包括教学设施设备购置维护费、实训环境配套改造费、培训项目开发费、培训管理费等支出。企业获得的补贴资金中,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

  四、为企业集中提供培训服务并实施培训补贴

  (一)项目范围

  缺乏培训能力、不具备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参加由区人社局、教育局、总工会等部门依托培训实施机构集中提供的职业技能和专业技术类培训、岗位能力和综合素质类培训等项目的培训服务。

  1、职业技能类培训项目包括结合企业岗位技能要求开展的岗位练兵培训项目、当年度本市鉴定公告内的技能类社会通用职业等级培训项目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技师继续培训项目、本市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实施单位经批准可实施的结合企业特定需求的技能类通用职业、企业特有职业、行业特有职业的等级培训项目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

  2、专业技术类培训项目包括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项目、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适应和能力提升项目,以及其他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推动技术创新的培训项目。

  3、岗位能力类培训项目包括职工初级工商管理(EBA)培训、上海市班组长岗位资格培训、职工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业务知识培训等。

  4、综合素质类项目范围包括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类、文化类、艺术类等培训项目。

  (二)申请提交

  需要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本区企业可向受理窗口提出培训申请,多个企业也可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行业(产业)工会、产业园区、街镇(园区)工会、楼宇工会等单位汇总后提出培训申请。申请单位应按职业技能和专业技术类、岗位能力和综合素质类等项目,分类提交培训需求信息表(附件4)。

  (三)需求整合

  区人社局、教育局、总工会按各自职责范围分类受理并汇总整合企业的培训需求,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入围名单中选择实施机构。对于涉及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等领域的培训项目,政府采购确定的培训机构无法满足企业培训需求的,经区相关部门(组织)审核同意并报市相关部门(组织)备案后,企业可选择其他具备相应教育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实施培训。

  (四)方案审核

  实施培训前,培训实施机构应结合企业培训需求,与企业共同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培训项目名称、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培训课时、培训时间、考核或评价办法、培训经费预算等),并将参训人员等信息在企业内部公示后,按培训项目类别向区受理窗口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由区人社局、教育局、总工会按各自职责审核。对培训和考核(评价)方案完整、可行的培训项目予以审核通过,并核定拟培训补贴金额,补贴金额按上述对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补贴标准进行核定。培训实施机构和企业应按照经审核通过的方案实施培训。

  (五)经费补贴

  职工参加培训后考核或评价合格的,由区受理窗口受理培训补贴经费申请,经区人社局、教育局或总工会审核通过并核定实际补贴金额,报区财政局核准后,拨付补贴资金。补贴经费每季度拨付一次。

  五、使用区统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

  本区根据产业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运用区统筹资金对相关职工培训重点项目予以支持。

  (一)项目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资助区级实训基地建设,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企业员工文化与综合素质提升工程,开展重点行业与新兴产业的经营管理人才培养专项工作,组织职工岗位练兵技能比武,开展班组长和职工代表能力提升工程培训,建设劳模创新工作室,对职工培训有示范作用的培训机构等进行经费资助,结合其他用人单位紧缺急需的培训需求而开展的职工职业培训项目等相关支出。

  (二)实施方式

  区人社局、教育局、总工会会同区财政局结合实际制定本区统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确定统筹资金使用的职工职业培训项目范围,明确项目实施方式和管理要求,确保统筹资金的规范使用。

  六、监督管理

  (一)严格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管。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不得截留、挪用。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应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落实。企业应将申请获得的职工培训补贴资金全部用于职工培训,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内控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

  (二)加强对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督导。企业自行或委托开展职工培训的,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督导,区工作协调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督导抽查;集中提供职业培训服务的,由区人社局、教育局、总工会按各自职责范围组织督导。

  (三)发挥企业内部民主监督制度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企业工会组织作用,通过实行厂务公开、推进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合同制度等,加大对企业职工培训计划制定、培训实施方案落实、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力度。

  (四)对违规企业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处理。对查实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和培训实施机构,由区人社局、教育局、总工会按各自职责范围取消其再次申请培训补贴或承担培训任务的资格,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总工会等部门建立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小组,建立联合审核制度,设立受理窗口,共同推进和加强本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政策宣传、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实施、公共服务平台的运作、区统筹资金的使用和专项资金的监管等工作。

  (二)各部门应按各自职责组织和管理企业职工培训。其中,区人社局主要负责职业技能和专业技术类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区教育局和区总工会主要负责岗位能力和综合素质类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落实专项资金的分配、核拨,会同各相关部门(组织)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落实相关工作经费。

  (三)企业应充分发挥职工职业培训主体作用,根据企业生产服务实际提出职工职业培训需求,制定并落实职工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强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同时,企业应加大对职工职业培训的经费投入,按规定提取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与专项资金给予的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共同用于职工培训费用,不断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

  八、其他

  (一)企业已获得专项资金给予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不得就同一名职工、相同的培训项目向其他资金渠道重复申请培训补贴。

  (二)培训机构政府采购工作完成前,培训机构的确定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2013年普陀区运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普人社[2013]17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本实施办法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和区总工会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附件:1、普陀区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申请表

  2、当年度职工职业培训计划

  3、普陀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审批表

  4、普陀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需求信息表

  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普陀区财政局

  普陀区教育局

  普陀区总工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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