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征镇集体经济组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属企业、村转制公司:

《长征镇集体经济组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按照执行。

长征镇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8日

长征镇集体经济组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各集体经济组织的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维护农村集体利益和工程管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管理制度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各集体经济组织新建、扩建、改造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绿化工程,消防工程等,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均须进行招投标活动。

二、预决算

各集体经济组织于每年年初制定工程项目年度计划,由建设单位根据会审后的施工图编制预算报告,公司内部应建立预算审批、复核制约机制,建立台帐,并于每年年末针对计划内容及计划外项目编制结算报告。上年度结算报告与本年度工程计划、预算报告于每年第一季度报镇集资委审批。

跨年度工程根据批准预算的工程量和材料用量核减上年度已完工程量和材料用量的余额进行编制,其中定额子目和取费必须和批准预算保持一致。

三、招投标

1、为了规范长征镇集体资产的招标投标活动,推进招标制度的实施,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节约集体项目资金,保证项目质量,凡是具有招投标项目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及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公正、有效的招投标实施细则及投诉处理机制,相关文件报镇集资办备案。

2、项目金额大于等于30万元的,必须采用招投标方式。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招投标的项目,招标单位可以根据单位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如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项目开始前报镇集资委批准。

3、招标活动结束后,应将招标活动中有关文件交企业相关部门归档,并报镇集资办备案。包括:招投标文件、开标过程相关记录等。

四、审计

1、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进行竣工审计。投资单位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在审计完成后30天内将合同、工程预算书、决算书、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镇集资办备案。

2、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聘请投资监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聘请中介机构担任投资监理,确保工程投资预算总额的有效控制。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大于等于30万元)在未经审计前,预付的工程款不得超过工程合同总价的80%(装潢及安装工程70%),在审计完成后依据审定的造价进行结算。各集体经济组织在与承揽人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对审计结算进行明确约定。

五、检查和监督

1、各单位应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可以利用第三方公司实施招投标活动,相关会议需记录存档。

2、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得在招投标中实施下列规避行为:(1)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不通过招标而发包;(2)将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擅自改为邀请招标;(3)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投标;(4)不得以不合适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5)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的行为。

4、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关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禁止招标人或者专家评审人员收受贿赂为投标人谋取中标。

5、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单位的负责人、主管人员或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分别给予惩处,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1、本办法由镇集资办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若与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相关制度不符之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制度为准。原普长府(2008)40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长征镇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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