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和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街道、镇:

《上海市普陀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和宣传工作方案》已经上海市普陀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普陀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和宣传工作方案

 


 

上海市普陀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和旅游局(普陀区文物局)

                            

    2024年4月7日



附件:


上海市普陀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和宣传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24〕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以及上海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上海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和《上海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宣传工作方案》,为保障本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扎实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意义

文物普查是文物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本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对于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利用各项政策,对于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对于坚定文化自信、助力上海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国际文化大都市具有重要意义。

(一)做好本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上海市委、市政府和普陀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建设习近平文化思想最佳实践地的重要行动。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文物工作,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习近平文化思想在新时代文化建设伟大实践中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为文物工作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和科学行动指南。习近平总书记高度珍视历史文化遗产,明确要求“要建立健全历史文化遗产资源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家文物资源大数据库”。根据国务院、上海市政府的部署,做好本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和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注重传承城市文脉、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助力建设习近平文化思想最佳实践地的重要行动。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本区文物资源状况,以此为基础深入推进文物保护、管理、研究、利用各项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的重要实践。

    (二)做好本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坚定文化自信,打造文化强区,助力上海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国际文化大都市的重要支撑。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和精华所在,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文物普查是牢固坚守“两个结合”尤其是“第二个结合”根本要求的重要践行。通过普查,发挥文物资源独特优势,讲好中华文明故事,引导人民群众增强历史自信和文化自信,不断增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通过普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传承中华文化基因和上海城市精神品格,妥善处理保护与利用、保护与发展、保护与开发的关系,使历史传承与时代潮流融合共生、国际风范和东方神韵相得益彰,绘就展现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动图景。通过普查,提高文物研究阐释和展示传播水平,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深化对中华文明、上海文化、普陀文化的认知,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为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打造文化强区,助力上海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国际文化大都市提供重要内容和内在支撑。

(三)做好本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进一步深化对文物的认识,确认本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量的重要举措。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开展过三次全国文物普查。2007年至2011年,本区根据国务院、上海市政府的部署,组织开展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以下简称“三普”),全区共登记地上、地下不可移动文物48处,普查成果成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本区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基于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城镇化从快速发展后期转向平台发展期的时代特点,基于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将我国境内地上、地下、水下,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普查对象。基于对文物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审美价值、科技价值、时代价值更加全面和丰富的认识,完善文物认定办法和标准,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古老建筑,反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的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普查范围,将1840年以后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重要关联的各类史迹,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通过普查进一步明确本区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量。

(四)做好本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坚决落实“保护第一”要求,系统性加大文物保护力度的重要践行。

通过普查,将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依法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纳入依法保护范畴,形成法定保护清单。区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普查成果,认定、登记、公布区文物保护点;市、区人民政府遴选具有较高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市或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文物局统一部署要求,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增加文物保护单位数量,加大重点保护力度。普查成果为各类行业公布名录提供依据,构建以文物资源为核心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进一步推进历史文化遗产全面保护、系统保护、整体保护。

(五)做好本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管理,建立健全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基础。

通过普查,加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信息化建设,提升本区文物资源管理信息化水平。通过普查,掌握文物资源保护利用现状,为进一步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管理制度、健全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利用专项规划体系、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提供依据,为建立健全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管理制度打好基础。

二、普查主要任务

(一)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是本区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共六个类别。其中古文化遗址分为17个细分类别,古墓葬分为4个细分类别,古建筑分为15个细分类别,石窟寺及石刻分为5个细分类别,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分为19个细分类别,其他分为3个细分类别,共计63个细分类别。

普查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复查对象是指三普所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是指三普尚未登记、2012年以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本次普查实地调查阶段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二)普查任务

1.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复查

普查准备阶段,区文物行政部门全面归集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文件、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文件,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逐处明确三普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级别、所属文物保护单位名称。

实地调查阶段,以街道、镇为基本单元,对三普所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实地复查,参考三普登记信息,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核准、补充、完善相关信息,重点确认复查文物的当前保存状况。

2.对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

普查准备阶段,在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区文物行政部门全面梳理2012年以来本区范围内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工作、文物资源专项调查、区域性专题调查等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清单,汇总上海市红色资源名录、上海工业遗产名单等相关行业已公布名录,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普查系统预置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实地调查阶段,以街道、镇为基本单元,根据线索清单逐一开展实地调查,统筹用好已有工作基础与信息,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

普查实地调查过程中,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在本区范围内开展广泛调查,加大文物新发现力度,做到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全调查。按本次普查登记表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重点做好文物核心价值载体部分的信息采集。

3.依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

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对于已完成三普复查,且尚未履行认定程序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区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补充认定。对确认登记文物消失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对于本区新发现文物,由区文物行政部门开展认定。经本次普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登记,公示征求社会意见后,报告区人民政府,向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异议的,区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处理。

4.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健全名录公布体系

区人民政府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本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市文物行政部门汇总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并报国家文物局纳入国家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区人民政府将本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涉密信息除外)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筹考虑文物安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普查结束后,区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普查成果,登记、公布区文物保护点,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报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市文物行政部门遴选具有较高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报请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健全名录公布体系,要将普查成果作为相关领域、相关行业名录公布的基础依据。

5.开展普查成果汇总

分级开展普查数据汇总,开展目录汇总、图件绘制、不可移动文物现状与发展态势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生成普查目录成果、图件成果、基础数据、报告成果、数据库成果。

6.建立普陀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

以国家基于遥感影像数据制作的正射影像图为底图,标注全区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关联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包括普查对象名称、地址、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信息,建立普陀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并汇总纳入上海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

普陀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等工作提供依据。区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加强对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动态管理。

7.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

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充分发挥市级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的技术指导作用,加强普查工作中的专业支撑。本区应建强普查机构,壮大队伍力量。鼓励文物系统年轻人、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普查。充分发挥各级专家团队作用,开展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鼓励以老带新,培养锻炼专业人员。通过普查,发展壮大文博人才队伍,提升普查队员专业素质,实现文物行业大练兵。

8.开展普查宣传,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普查过程中,区普查机构应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意义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的认知,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有效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三、普查技术路线

运用国家文物局统一开发的普查系统,充分利用三普、各类文物资源专项调查等已有成果,合理应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基础和先进技术,采取整体控制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准确查清本区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经区、市逐级初步检查合格后,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最终检查,合格后,纳入全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建立本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和本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析等工作。

(一)运用统一开发的普查系统。运用国家文物局利用遥感、地理信息、全球定位系统、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建立的统一普查系统开展普查工作。采用国家基于遥感影像数据制作的正射影像图作为普查系统基础底图,遥感影像主体时相为2023年5月至2024年5月,以亚米级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为主,2米/5米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及航空遥感影像为辅;预置所有三普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在普查底图导入文物坐标与位置信息,作为复查参照;区文物行政部门统一向市文物局提供本区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工作、文物资源专项调查、区域性专题调查中的新发现成果,相关行业名录等,在普查系统预置相关信息,作为普查线索;预置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信息。相关信息按区级行政单元在普查系统下发。

(二)执行统一制定的普查标准规范。普查实施标准化管理。按照统一制定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分类、定名、年代、计量标准,指导和规范普查中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等各项工作。按不可移动文物六大类别制定的普查登记表和著录说明,规范普查信息采集工作。执行国家文物局统一制定的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数据处理、数据汇总、目录编制、工作报告编制及建档备案工作规范。

(三)开展实地调查。以街道、镇为基本单元,根据国家统一下发的普查底图、采集软件,结合文物保护管理相关资料,开展实地调查。对于复查文物,由普查队基于普查系统预置的基础信息,逐一核准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现状情况,补充更新相关信息,重点是掌握当前最新状况,了解三普以来变化情况。对于2012年以来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普查队基于普查系统预置线索信息,逐一实地开展现场调查,采集文物基础信息;对于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采集文物基础信息,采集信息应重点突出文物价值载体部分,为开展文物认定提供依据。

(四)开展普查数据逐级审核、上报。普查队完成现场数据采集后,区普查机构基于普查系统对普查内容进行初审,合格后上报。上海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合格后上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最终审核。

(五)接受普查成果质量抽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统计抽样调查的理论和方法,制定抽查方案,开展抽查样本的抽选、任务包制作、实地调查、内业审核、结果测算等工作。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本区普查机构,保证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准确性、规范性,客观评价普查质量,做好接受抽查的准备工作。

(六)开展普查成果总结和应用。本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经上海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相关成果与相关部门共享,充分发挥文物普查成果在服务行业名录认定公布、构建以文物资源为核心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的基础作用。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文物普查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

    四、普查成果

(一)目录成果

建立本区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目录。

区人民政府建立本区不可移动文物目录,上报市政府汇总,形成上海市不可移动文物目录,并纳入国家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

    (二)图件成果

基于普查数据成果,以区为基本单元,逐级汇总生成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图,汇总生成本区不可移动文物“一张图”,并纳入上海市和全国不可移动文物“一张图”。分类生成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六类文物空间分布专题图。

(三)基础数据

形成本区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数据,包括登记表信息、测绘数据、图像及相关文件等。

形成全区不可移动文物数量、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相关统计数据。

(四)报告成果

编制普陀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编制普陀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分析报告,包括不可移动文物现状评估、发展态势分析等内容。

(五)数据库成果

建立集普查数据、图件和文字成果的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为普查期间及普查结束后,区文物行政部门开展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基础,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

    五、普查组织实施

(一)组织方式

普陀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方式组织实施。

成立普陀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由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物局)局长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18个部门。其中,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与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根据《通知》精神,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区委宣传部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和宣传动员。区统计局加强普查数据统计分析的指导支持。区委党史研究室、区档案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教育局、区科委、区民政局、区建管委、区退役军人局、区国资委、区绿化市容局、区房管局、区民宗办按照《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提供文物资源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做好普查工作,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及时准确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关信息,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已经公布行业名录的部门,将普查成果作为公布行业名录的基础依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

区人民政府是本区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根据《上海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成立区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和宣传动员。本区普查机构制定辖区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区文物行政部门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充分考虑基层实际情况,组织好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博物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力量等,全域全覆盖、统筹协调推进文物普查工作。充分发挥各街道、镇文化中心、基层文保员力量作用。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承担普查任务的,要加强监管、确保质量;聘用或商调编制外普查人员的,应严格规范普查行为,严肃普查纪律。

普查中建立普查信息报送与通报机制,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发工作简报,及时通报各部门普查工作进展,并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实施步骤

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

主要任务是建立本区普查机构,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熟悉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参加培训、试点工作。

(1)开展动员部署。召开区普查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普查实施方案、相关专项方案。

(2)建立本区普查机构。在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建立本区普查机构。

(3)熟悉普查系统。熟悉普查综合管理系统、普查采集软件,完成数据准备与系统部署。

(4)编制普查实施方案。编制本区普查实施方案,明确组织方式、队伍组建、技术培训、时间计划、经费安排、宣传计划等,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参与普查培训。组织本区普查队伍参与市级层面普查培训班,培训合格人员获颁普查证书后,持证上岗。

2.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

主要任务是以街道、镇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1)开展实地调查。以街道、镇为基本单元,区级普查队对三普登录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对已掌握的新发现文物线索、普查过程中新发现文物进行调查。按普查标准规范采集填报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开展测量、绘图、标本采集、拍照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

(2)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普查队负责人负责审定,保证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真实完整。

(3)加强普查数据质量监管。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普查资料和信息数据进行实地检查,加强技术指导,及时解决普查队实地调查中的问题和困难。

3.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

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普陀区不可移动文物目录,并报市文物局汇总建立上海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本区文物普查成果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经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最终审核后,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1)开展普查数据质量审核。加强普查数据质量监管,并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区普查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开展普查数据补充完善工作。

(2)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普查数据质量审核通过后,区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文物认定。

(3)建立资源目录。区人民政府建立普陀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建立上海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区人民政府按要求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本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

(4)开展普查成果汇总验收与成果公布。区普查机构开展检查验收,编制普查报告,汇总上报普查成果,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后,将本市普查成果及总结上报市普查领导小组。普查结果经逐级上报审核,在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上海市的普查总体验收后,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要求,公布普查成果。

(5)召开总结会议。普查任务完成后,在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总结会议前,区普查机构适时召开区文物普查工作总结会议。

六、普查质量管理

(一)实施分级质量管理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全国普查质量管理,组织全国的普查质量验收工作。市、区普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普查成果质量把控,认真执行普查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辖区内质量审核和验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本区公布普查数据前,需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二)加强普查质量控制

普查质量控制贯穿于普查全过程。区普查机构对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加强质量控制。对文物认定标准执行情况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普查队是否按本方案和本次普查文物认定标准等对符合条件的普查对象进行登记。对文物信息采集质量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登记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符合实际,采集的文物信息数据、照片、图纸等是否符合普查有关工作规范。对文物认定工作程序等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区文物行政部门是否按要求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工作。

(三)建立数据追溯机制

为保证普查成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所有普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纪

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在完成文物认定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所有已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实地调查期间,一律不得撤销。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

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普查队应及时报告,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区普查机构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情况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宣传工作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宣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在区普查领导小组领导下,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指导下,全过程、多形式、多维度开展本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宣传报道,生动反映文物资源普查过程和成果,宣传阐释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为坚定文化自信、传承中华文脉和打造文化自信自强的普陀样本,全力建设习近平文化思想最佳实践地,提供坚强思想舆论支撑。

(二)宣传重点

1.反映普查工作重大意义、重要进展和重要发现,展示本区文物资源状况,体现与此紧密相关的文物保护、管理、研究、利用等工作。

2.反映普查工作典型案例、优秀经验和先进事迹,宣传展现本区在积极开展普查动员、实地调查、审核检查等工作中的生动案例。

3.反映普查工作者勇于担当、甘于奉献的意志品质和精神风貌,宣传展现新时代普陀文物人择一事终一生、爱岗敬业、不畏艰辛、勇毅前行的感人故事。

4.反映社会各界积极支持、配合并主动参与文物普查工作的生动实践,广泛宣传文物普查任务要求与文物保护理念原则,体现文物保护社会共识。

(三)组织实施

普查宣传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各方参与的实施原则,区委宣传部加强文物普查宣传工作领导统筹,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文物普查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和新闻媒体的联络工作,并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发动属地媒体、协调相关机构部门,及时发现报送新闻线索,主动宣传报道工作进展成效,组织开展本市的普查宣传工作。

区普查机构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总体安排和具体要求,及时启动宣传项目,确定宣传内容,主动反馈工作信息和宣传效果,提出需要协调的宣传事项,确保每个阶段的宣传任务落到基层,落到实处。

(四)总体安排

1.重要节点宣传,组织消息报道。

(1)2024年4月:本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关重要会议精神,区宣传、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活动;区普查机构设置、队伍组建、人员培训等;《上海市普陀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和宣传工作方案》及有关政策解读。

(2)2024年5月—2025年5月:普查工作进展、阶段成果和重要发现;普查工作先进个人、先进事迹;社会各界对普查工作的参与和支持等。

(3)2026年6月前后:文物普查数据处理进展情况,文物普查基础成果;本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有关情况;文物普查成果的推广应用情况;本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总结等,个人(团体)先进事迹等。

2.形成阶段宣传成果。

分别于2024年、2025年重要时间节点和普查工作结束前后,围绕本区文物普查工作进展及成果、普查经验开展宣传工作,同时将宣传成果报送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重要成果宣传,组织新闻发布。

对普查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先进典型,适时发布新闻,同时报送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4.典型案例宣传,开展实地采访。

普查实地调查阶段,组织媒体开展实地采访和集中报道,适时撰写刊发综述、评论等,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对普查工作进行追踪式、综合式深度报道。

5.典型人物宣传,组织专题报道。

根据普查工作总体安排,对普查工作中涌现的典型人物、先进事迹等进行报道,选取突出个人(团体)先进事迹报送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宣传载体

1.版面栏目

开展重要事件和普查成果的新闻、短讯等常态性宣传报道。围绕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研究和阐释,向公众宣传不可移动文物的故事,展现不同时期、不同类别文物的特有风貌、独特价值以及历史意义。根据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在本区主要媒体、行业媒体的相关版面、栏目,加大普查相关内容报道。

2.专版专栏

在区属媒体宣传文物普查工作,如日常新闻报道和专题(针对某一地区的普查全面工作)、纵深(针对事件和话题)、专栏(针对普查工作者和学者)、专访(针对领导和专家、普查工作者)结合;专刊专版(普查工作和成果特辑),多角度宣传文物普查知识,多方位呈现文物普查过程和成果。

3.专题网页

区普查机构充分利用政府网站设立普查专题或栏目。设立动态报道、成果展示、专家观点等栏目,宣传本区文物普查的相关情况。

4.专题推广

在网络媒介和文博场馆展示普查海报或播放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的公益宣传片以及普查专题节目,以图文并茂、音视频结合的方式反映普查工作进展与成效。

5.网络矩阵

加大普查宣传工作网络推送力度,加大网络宣传力度。将普查工作宣传融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国际古迹遗址日等主题宣传活动。

(六)宣传要求

1.强化正面宣传引导,把握宣传节点,把控宣传内容,统筹协调宣传平台,及时有效发布权威信息,扩大社会覆盖面,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社会氛围。

2.加强舆情监测引控,严格落实重要信息发布审核机制,联合开展信息共享、态势会商、联动处置,规范发布渠道和内容,加强正面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有效规避负面舆情,如发生负面舆情的,及时与舆情主管部门和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化解舆情风险。

3.区党委宣传部门、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协调媒体协同联动,大力推广先进经验、先进典型、先进事迹、创新成果,形成强大宣传合力。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次普查在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市、区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推进下有序开展。区普查机构要加强对本区普查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实施,区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好普查工作,确保各个阶段的普查任务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配合区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本部门的文物普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文物普查相关工作对接、落实。

(二)做好经费保障

此次文物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规定,由中央与市、区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主要落实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培训费、软件开发服务费、普查综合信息平台管理费、设备购置等支出,市、区财政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承担普查工作相关经费。按照国家文物局、财政部研究制定的普查经费保障方案,普查经费由市和区财政部门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区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加强普查设备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积极宣传引导

区普查机构要高度重视文物普查宣传工作,由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参考相关工作方案,制定本区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实施;成立专兼职人员相结合的宣传工作队伍,推进落实文物普查宣传工作,及时总结通报普查宣传工作情况。普查宣传建立区级新闻发布会制度。区普查机构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分别确定不同的重点内容,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积极营造良好的普查氛围,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普查。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市在普查宣传工作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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