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陀区卫生健康系统落实<上海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活动工作方案>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区卫监所、区妇幼所:

为贯彻落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妇幼〔2023〕30号)文件要求,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正常生育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制定了本区卫生健康系统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8月8日    




普陀区卫生健康系统落实

《上海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活动工作方案》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生育秩序,认真落实《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妇幼〔2023〕3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在卫生健康系统内肃清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违法违规行为,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工作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强调要坚持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代孕、非法采供卵等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行为严重损害女性健康权益,践踏女性尊严,造成物化女性的负面效应。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伴生买卖和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乱象,引发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侵犯抚恤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强烈冲击伦理、道德和法律底线,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本系统内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充分认识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相关的全链条管理,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具体实施要求

(一)强化日常监管

1.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实施或参与实施任何形式的买卖精子、买卖卵子、代孕等违法行为,不得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不得买卖出生医学证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在具备相应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中进行,并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技术标准。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要依法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落实主体责任,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放在首位,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严格遵守临床、实验室等操作规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风险防控,认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依法执业自查自纠,并落实长效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审批和校验管理,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政处罚力度。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技术和人员管理,严禁辅助生殖技术从业人员在不具备资质或者不具备相应技术类别的机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加大对医院开具辅助生殖常用药品处方和器械的监测、监管。常用药品包括枸橼酸克罗米酚(CC)、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GnRH)激动剂或拮抗剂、促卵泡激素(FSH)、促黄体生成素(LH)、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孕激素和雌激素等。常用辅助生殖器械包括胚胎移植管、辅助生殖穿刺取卵针、体外受精各阶段培养液等。(责任单位:区卫监所,配合单位:区妇幼所)

3.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严格要求各助产医疗机构按照《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等要求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并建立管理和签发人员终生责任制、出入库登记及空白证管理、“两锁三铁”、证章分开、档案管理等制度。督促辖区助产医疗机构在孕产妇就诊关键环节安装“人脸识别设备”,通过“技防+人防”手段,做好证件核验,加强源头管理和全流程管控。(责任单位:区妇幼所,配合单位:区卫监所)

(二)强化工作机制

1.严格身份识别管理。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落实患者身份识别制度,进一步加强身份识别管理,配备必要的身份识别硬件设施,至少包括身份证读卡器、生物识别系统(如指纹、脸像)等,在患者取精、取卵、胚胎移植等关键环节核查身份信息。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册、各助产医疗机构建卡以及后续就诊、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等关键环节和关键节点推广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做好证件核验,加强源头管理,实现全流程管控。(责任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强化发现和处置机制。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群众反映的案件线索,认真调查核实。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追究医疗机构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撤销所在机构辅助生殖技术资质,对医务人员视情形轻重,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医疗机构、非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相关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区卫监所,配合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三)开展集中整治

集中整治时间:2023年8月-9月

1.全面自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于8月15日前全面开展自查,梳理工作制度,强化人员意识,落实各项工作举措。

2.督导检查: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区卫监所、区妇幼所在8月31日前完成对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督导检查。

3.重点抽查:将专项活动工作纳入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回头看”,于9月30日前适时对重点区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暗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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