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普罚公告[2024]0002)

2024年03月26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任明伟:

本机关于2023年9月13日对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进行立案调查。现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叁仟零陆拾元整,没收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15盒、注射用阿奇霉素25瓶、一次性无菌注射器15袋,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伍仟玖佰元整的处罚决定。由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普第 222024050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本机关监督所(地址: 普陀区北石路540弄30号207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详见http://www.shpt.gov.cn。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告联系人: 周老师、房老师 ,联系电话:52831188-224。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26日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普第 2220240503 号)

被处罚人:任明伟

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72****5835 

住址:安徽省凤台县顾桥镇寺西村苗园庄011

 

本机关依法于2023 年9月13日对被处罚人立案调查。

本机关于2023年9月13日起对被处罚人涉嫌在上海市普陀区石泉东路215弄7号1003室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进行调查。现场查见黑色手提包,手提包内查见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等药品15盒,注射用阿奇霉素等药品25瓶,一次性无菌注射器等器械15袋。现场查见被处罚人和1名女子在场,被处罚人正在为该名女子注射药剂。现场未查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调查,被处罚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3年7月起开展医疗执业活动,共收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3060元整。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2月5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普机构听告[2024]201),被处罚人逾期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视作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叁仟零陆拾元整,没收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15盒、注射用阿奇霉素25瓶、一次性无菌注射器15袋,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伍仟玖佰元整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没收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交被处罚人转罚款代收机构,一份留存卷宗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