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普告知公告[2023]0010)
2023年10月20日 来源: 上海普陀上海普陀好囡托育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3年7月27日对你单位违反规定未履行查验健康状况义务;违反规定未实施每日晨检措施进行立案调查,现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贰佰元整。由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普传事告[2023]002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本机关监督所(地址: 普陀区北石路540弄30号211室)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详见http://www.shpt.gov.c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公告联系人: 赵老师、刘老师 ,联系电话: 52831188-211 。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0月20日
附件: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普传事告[2023]0023)
上海普陀好囡托育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3年7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卫生监督管理,你单位正在开课中。现场未查见正在咿咿班教学的曹某的《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现场查见佟某某的《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的签证日期为“2022年7月6日”,此后空白;现场未查见咿咿班2023年6月30日之后的《晨间检查及全日观察异常情况记录》。经调查,曹某和佟某某在未取得有效期内的《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的情况下从事幼儿园教学工作,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查验健康状况义务是事实;你单位2023年6月30日后未落实每日晨检措施是事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履行查验健康状况义务: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
2.托幼机构违反规定未实施每日晨检措施: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
以上2项罚款合计人民币肆仟贰佰元整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可在2023年10月18日前到普陀-传染病预防监督科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联系电话:52831188-211 联 系 人:赵文轩 刘侃
地 址:上海市普陀区北石路540弄30号211室
邮政编码:200333
当事人签收: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年 月 日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