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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17年01月20日 来源: 上海普陀引 言
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指标统计附表、附图等。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从2016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止。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上海普陀”门户网站(http://www.shpt.gov.cn/)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普陀区民政局办公室 电话:52564588-7922。
一、概 述
根据《条例》和《规定》要求,我局自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此,专门配备了1名专职工作人员、1名兼职工作人员。截至2016年底,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均能顺利开展。现将我局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概述如下:
(一)统一领导,规范信息公开体制
我局严格遵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市政府、区政府相关信息公开文件精神,把贯彻落实《条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并专题研究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局形成主要领导总负责,办公室牵头,各科室落实信息公开责任和政策法规把关,局领导按照分工审签,办公室发布的信息公开工作流程;逐步完善建立包括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监督保障等工作规范,建立健全澄清虚假信息、重要事项报告等机制。
(二)加强管理,完善和健全制度
我局严格按照《普陀区政府信息公开操作规程》以及“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把制度和实际工作有效的结合起来,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在确保不失密不泄密的前提下,要求各业务科室加大信息公开量,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形成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为此,我们建立健全《普陀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报送制度》、《普陀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编制了《普陀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普陀区民政局信息公开目录》、《普陀区民政局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普陀区民政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普陀区民政局2016年工作要点》等,并在普陀民政网站上公布,确保信息公开工作有章可循。畅通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及时上传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公开指南等栏目以及机构职能、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业务信息等目录,并按《条例》规定的时间上网发布信息,满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需要。
(三)加强梳理,继续做好基础工作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编制要求,进一步科学规范政府信息类别,明确界定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范围。要求各科室在起草文件时,必须在发文稿中注明信息公开属性。领导签发文件时,在注重内容准确性的同时,兼顾公开属性标注的正确性,切实做好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报备工作,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报送工作。所有公文在制发后,由政府信息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录入至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台中进行备案,并将纸质主动公开信息送交区受理中心供公众查阅,电子版主动公开信息上传“上海普陀”门户网站公布,并及时上网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表,罗列出包含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描述、产生日期,为公众提供申请查询便利,有效促进了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截止到2016年底,我局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413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其中,本年度新增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80条。
(一)主动公开范围
2016年,区民政局对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有力的推进,把群众最迫切需要了解的热点、焦点问题作为切入点,坚持最大限度的将民政事务服务公开。
1、行政权力信息公开
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把行政权力清理作为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来认真完成。对本局所拥有行政职权及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监督方式、相应责任等信息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发布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责任清单。从有利于群众知情、办事和便于监督出发,按照实际、实用、实效和常规工作及时公开,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充分利用公开栏、窗口、办事指南、业务咨询电话、当面告之等形式公开。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均发布办事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注意事项等内容。建立完善动态管理制度,明确备案制度和维护人员,确保行政权力清单实时更新,长效管理。
2、财政资金信息公开
贯彻落实区府办文件精神,及时主动公开经核定和批准的民政系统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以及预算编制说明和中央财政专款分配情况报告。公开细化说明预决算公开内容、“三公”经费决算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公务接待费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做到财政信息透明化,有利于公众了解政府的政策倾向、行政效率及管理成本,有利于落实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3、推进养老服务等实事项目进展情况信息公开
针对特殊情形老年综合津贴的发放工作,加大了养老服务信息公开力度,主动公开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申办指南等,发放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宣传手册。主动公开当年老年人口状况统计数据、老龄事业发展报告书及每月实事项目进展情况,做到公众关心的热点及时发布知晓。
4、社会救助、防灾减灾信息公开
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公开。按时间节点做好城镇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支内回沪人员帮困补助等信息公开工作。加大救助对象人数、救助标准、补助水平和资金支出等信息公开力度。举办上海市2016年防灾减灾日宣传周启动仪式,并发布防灾减灾日宣传主题、普陀区防灾减灾工作简介、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板。
5、推进慈善组织信息公开
成功组织开展首个中华慈善日的宣传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法相关政策解读公开。
根据《上海市募捐条例》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的内容和程序,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努力提升慈善公信力,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完善公示制度,分会募集的资金汇交市会专设账户统一管理,每年网上定期公开区分会慈善捐款情况,并向社会公示每年慈善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受助人次情况和慈善公益项目实施情况。做好慈善募捐活动的信息公开工作,在每年一次的“蓝天下的至爱”捐款活动中,认真做好慈善捐款的登记工作,在活动结束后两周内通过《新普陀报》专栏刊登捐赠情况并在网站公示,接受市民的监督。
6、行政机构职能的公开
对于局领导工作分工、业务科室以及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职责等情况作主动公开,并公布投诉监督电话,以方便群众了解各位领导的分管内容,针对各自的问题向相关分管领导和业务科室进行咨询。
7、推进社会组织等与各类公共服务类信息的公开
通过网站动态发布社会组织各类成立、注销登记等审批结果和年度检查公告。充分运用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大厅,完善登记受理机制,优化登记审批流程,推进登记申报材料标准化和规范化。围绕加强综合监管,引导社会组织公开透明运作,接受社会监督。结合年度检查工作和年报公示,扩大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和自愿公开信息范围。民政业务涉及面较广,为方便群众能及时查询各类公共服务信息,本年度将各类民政服务窗口地址、电话等情况进行了更新。
(二)主动公开途径
一是通过“上海普陀”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二是在“普陀民政”网站首页的“信息公开”专栏中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专栏自开通以来,公众访问量大,点击率较高。三是每月及时将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以及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编制完成20个工作日内送交区档案馆,为群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四是本局婚姻科设置婚姻收养登记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五是开通“上海普陀民政”政务微博平台,对新出台的政策及信息能第一时间进行发布,使信息公开再上新台阶。
(三)回应解读情况
2016年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1次(人民网)。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申请情况
普陀区民政局2016年度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件,均为网络申请件。从申请的信息内容来看,大约50%是涉及养老类信息,25%是涉及社会救助类信息,25%是涉及优抚类信息。
(二)申请处理情况
本年度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件,均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申请人,及时将处理结果进行答复办结。
在答复中,均为公开或者部分公开件,主要涉及社会救助和老龄类、优抚类信息。其中“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的1件,占申请总数的25%;“同意公开答复数”的3件,占申请总数的75%。
四、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情况
普陀区民政局2016年度未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和行政诉讼案。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2016年,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推进,成效显著,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各科室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强弱不一,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信息公开内容广度和深度还不够;三是信息公开形式有待拓展。为此下一步工作重点:一要加强信息联络人员与业务科室、有关单位的衔接与沟通,努力将信息收集与公开同步进行,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全面;二要加强对信息联络人员的培训,着力提高机关工作人员信息公开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开阔工作人员视野,加强信息内容提炼和升华;三要通过增加公开栏等形式丰富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积极探索新措施、新方法,丰富形式,创新手段,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2017年1月10日
六、附表
统计指标 | 代码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1100 | 条 | 280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1110 | 条 | 2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1120 | 件 | 2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10 | 条 | 0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20 | 条 | 280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30 | 条 | 0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40 | 条 | 0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50 | 条 | 0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2100 | 次 | 1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2210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2211 | 次 | 0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2220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2221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2230 | 篇 | 2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2240 | 次 | 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2250 | 次 | 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3100 | 件 | 4 |
1.当面申请数 | 3110 | 件 | 0 |
2.传真申请数 | 3120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3130 | 件 | 4 |
4.信函申请数 | 3140 | 件 | 0 |
(二)申请办结数 | 3200 | 件 | 4 |
1.按时办结数 | 3210 | 件 | 4 |
2.延期办结数 | 3220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3300 | 件 | 4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3310 | 件 | 1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3320 | 件 | 3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3330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3340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3341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3342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3343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3344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3345 | 件 | 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3346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3350 | 件 | 0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3360 | 件 | 0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3370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3380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4000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4100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4200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4300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5000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5100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5200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5300 | 件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6000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7000 | 元 | 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8100 | 个 | 0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8200 | 个 | 0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8300 | 人 | 2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8310 | 人 | 1 |
2.兼职人员数 | 8320 | 人 | 1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8400 | 万元 | 0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9100 | 次 | 1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9200 | 次 | 2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9300 | 人次 |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