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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4日


普陀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上海市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沪环水〔2021〕19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6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监督管理,推动区域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建设美丽普陀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完成全区56条区管及以上河道、35条其他河湖的排污口排查溯源并动态更新排口信息。制定印发整治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持续推进整治工作。

2024年底前,完成小微水体的排查溯源。完成全区70%的排污口整治任务。

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二、开展排查溯源

(一)组织排污口全面排查

结合《上海市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沪环水〔2021〕199号),《关于印发<普陀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普生态文明办〔2023〕1号)要求,开展全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摸清排污口底数,区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统筹推进、督促指导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建管委、区绿化市容局、区房管局、各街镇)

(二)强化排污口监测溯源

根据国家和市级有关技术要求,优化排污口监测方式和溯源方法。通过每月河道巡查,对晴天排水的排污口进行登记,掌握排污口排水来源与去向,对排污口水质进行监测,识别排放量较大、水质较差、环境影响较大的排污口及排污问题;对于呈季节性、间歇性排放特征的排污口,合理选取监测时段,重点选取排放水质较差时段开展监测。综合运用资料溯源、调查溯源、技术溯源等多种手段,开展排污口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污水来源和排放单位及其隶属关系。(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建管委、各街镇)

(三)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要结合溯源分析结果,按照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分析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或相关主管部门作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建管委、区绿化市容局、各街镇)

三、实施分类整治

(一)明确排污口分类

根据国家分类和本市水环境管理实际,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4个大类以及22小类,区生态环境局统一汇总排查结果,细化区分各类排口。(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各街镇)

(二)深化排污口整治

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排污口整治方案,明确分类整治要求。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稳妥有序推进整治工作,并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排查出的其他排口,由相关主管部门结合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河道综合整治等统筹开展整治。(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商务委、区建管委、区绿化市容局、区房管局、各街镇)

(三)依法取缔一批

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商务委、区建管委、区绿化市容局、区房管局、各街镇)

(四)清理合并一批

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将具体原因和情况告知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商务委、区建管委、区绿化市容局、区房管局、各街镇)

(五)规范整治一批

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范要求,并依照相关规定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商务委、区建管委、区绿化市容局、区房管局、各街镇)

四、严格监督管理

(一)加强规划引领

在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等规划区划时,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在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建管委)

(二)严格规范审批

工矿企业、市政泵站等入河排污口的设置要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级别对入河排污口设置事项进行审核。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污口设置审核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建管委)

(三)加强监督管理

依托河湖长制,强化排污口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建立完善排污口常态长效监管机制,各相关主管部门要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随意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建管委、各街镇)

(四)严格环境执法

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并留存证据。(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建管委、各街镇)

(五)完善信息平台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排污单位、排污管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对排口信息进行实时动态管理,提高监管效率。(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建管委、各街镇)

五、加强支撑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推进本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负责全区56条区管及以上河道、35条其他河湖的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全区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各阶段任务。各相关主管部门、街道镇是问题排口整治的主要负责单位,要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各街道镇负责辖区内小微水体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要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建管委、区绿化市容局、区房管局、各街镇)

(二)严格考核问责

强化督察督导,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街镇河湖长制考核、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建管委、区纪委监委、各街镇)

(三)强化科技支撑

鼓励科研机构、相关企业开展各类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和装备研发及示范,为完成排污口排查整治任务提供科技支撑。深入开展排污口管理基础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推动形成“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管的技术支撑体系。(责任单位:区科委、区生态环境局)

(四)加强公众监督

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美丽海湾保护和建设,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区生态环境局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建管委、各街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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