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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苏州河岸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有关单位:

《普陀区苏州河岸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11月16日第4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日


普陀区苏州河岸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强普陀区苏州河岸线的管理,更好地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积极打造苏州河世界级滨水区,持续打响“半马苏河”民生品牌,为人民建设一条宜居、宜业、宜游、宜乐的现代生活示范水岸,根据《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陀区苏州河岸线(以下简称“岸线”),是指北岸(西起西浜,东至恒丰路)以及南岸(西起万航渡路,东至安远路)范围内的苏州河岸线空间,主要包括步道、绿地、广场及附属设施等。岸线的具体范围,由区建设管理部门根据规划组织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普陀区苏州河岸线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应当体现整体性、安全性、亲水性、可达性、生态性等要求,遵循统筹协调、绿色发展、风貌保护、文化传承和共享共治的原则,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广泛参与。

第四条 为建立健全岸线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的公众参与机制,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涉及岸线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征求沿岸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的意见,并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为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的工作格局,普陀区人民政府建立苏州河岸线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统筹苏州河岸线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岸线公共事务的统一指导、监督和协调,具体包括治安、交通、环境卫生、设施养护、绿化养护、商业经营、市容景观、应急、防汛等,强化条块协同,形成高效顺畅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区建管委负责苏州河岸线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其建设提升岸段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维护、保洁等工作,统筹完善沿岸标志标识,落实岸线堤防巡查及步道养护行业管理责任。

第七条 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将岸线建设相关内容纳入相应的法定规划,岸线规划应与相关行业规划相衔接,征求有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保障上位法定规划实施,对岸线内相关配套设施进行统筹和优化,同时结合城市更新工作提升岸线及腹地功能。

第八条 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其建设提升岸段范围内的设施维护、保洁以及全线绿化养护、景观照明、驿站附属的公共厕所管养等工作,落实岸线保洁行业管理责任。

第九条 区公安分局负责治安巡逻、交通及应急处突工作,应加强岸线区域的巡逻执法。

第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沿岸从事商业经营等活动的指导、监督、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区文旅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拓展沿岸文化和旅游活动,整合文旅资源,扩大“半马苏河”文旅品牌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提升沿岸文旅公共服务能级。

第十二条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属地街道(镇)依据统一标准、统一规范做好岸线的秩序巡查和维护等工作。

第十三条 区城运中心负责完善岸线范围内的视频监控系统及后续管养工作,落实网格化巡查工作。

第十四条 沿岸属地街道(镇)为岸线管理属地责任部门,负责岸线的秩序巡查和维护等工作。

第十五条 苏河水岸办负责特色服务型驿站和拓展服务型驿站的运营开放管理。

第十六条 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教育局、区科委、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体育局、区房管局、区推进办(区重大办)、区城投公司等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岸线规划应当考虑沿岸地区的发展目标、功能布局、标志节点、空间延伸、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兼顾沿岸地区国际金融、旅游客运、总部经济、科创研发、文化创意、商业娱乐和旅游体育等产业布局。

第十八条 区建管委应当会同区发改委、区规划资源局、区推进办(区重大办)、区绿化市容局及沿岸街道(镇),根据“一江一河”发展五年规划及民心工程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区岸线年度建设计划,并按计划统筹推进相关建设项目的建设。

第十九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普陀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亲水贯通所涉及土地的使用权,征收土地、房屋、水工程设施,并依法给予补偿;也可以与沿岸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协商开放亲水贯通所涉及的空间,并视情给予必要补偿。

经协商开放亲水贯通所涉及空间的,沿岸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可以将有关亲水贯通的设施交由相关部门建设和日常管理,也可以按照相关标准和管理要求,自行建设有关亲水贯通的设施并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区建管委会同区发改委、区规划资源局、区绿化市容局及沿岸街道(镇)根据滨水公共空间建设导则,对本区岸线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设计建设进行指导、规范。

第二十一条 沿岸的相关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程序、标准和规范。

第四章 设施设置及维护要求

第二十二条 岸线范围内的设施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规范,并满足布局合理、功能匹配、风貌协调和安全舒适等要求,营造可漫步、可阅读、有温度的魅力水岸空间。

第二十三条 岸线范围内的设施应当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提高无障碍环境的系统化、智能化水平,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提供高品质的无障碍环境。

岸线范围内可以因地制宜推动适儿化改造,将岸线的改造提升与儿童游憩娱乐和安全需求相结合,打造全龄友好的公共空间。

第二十四条 相关部门应当在岸线范围内配置治安、消防、医疗急救以及安全防护、近岸水上救助等安全保障设施。

岸线范围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标识导引系统,警示、禁止等安全标识;标识应当明显、统一和易辨识。

在岸线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相关设施公共部位和人员聚集区域,以及易发生人员跌落、淹溺和船舶碰撞等险情的地点,应当设置监控、防护设施。

第二十五条 充分发挥好苏州河岸线休憩、观光、健身、交往等户外公共活动功能,提高公共空间服务品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各部门协同加强苏州河沿岸设施管理工作。

沿岸企事业单位应按照相关设施管理维护规定和要求,加强对自有设施的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岸线整体形象。

第二十六条 保洁

岸线保洁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要求,垃圾处置应符合《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规定,创造整洁、优美的陆域空间。

第二十七条 保修

对管养范围内市政设施、绿化设施、防汛墙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视,发现相关病害及设施损坏情况及时上报,并跟踪相关设施维修情况,确保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对慢行步道、防汛墙及其附属设施、雨水进水口、下水道、附属设施及小品等按相应标准进行养护,保障各类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保绿

按照整体不低于园林绿地一级标准的要求进行养护管理,区域内绿植保持整洁美观,节庆和重大活动期间,可适当提升养护标准。

第二十九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河沿岸公共空间的配套服务功能,按照《上海市普陀区苏州河两岸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沿苏州河两侧岸线,应建设满足城市安全、品质生活、休闲活动、公共卫生等要求的功能复合的驿站体系。

第三十条 驿站按照三级体系布局,其中A级为特色服务型驿站,包含基本配套服务功能,提升场地整体公共空间,塑造场地特有空间品质;B级驿站为拓展服务型驿站,包含基本配套服务功能、公共休憩空间及室外拓展活动场地等;C级驿站为基本服务型驿站,包含基本配套服务功能。

第三十一条 驿站综合考虑党建宣传、服务、展示、经营等用途,宜配备公共卫生间、母婴服务、无障碍通行、自动售货机、AED急救等设施,卫生间提倡24小时开放,方便市民使用。

第三十二条 驿站运营管理

驿站的环境卫生由经营管理人负责,保持驿站整体环境清洁美观,做到无纸屑、烟头、杂物等垃圾,下水道保持畅通、清洁、无异味,公共卫生间等场所每日消毒。

第三十三条 根据苏州河码头及游船航线的建设发展规划,区建管委、区文旅局应落实对游船码头的属地管理责任,完善游船码头及周边的公共设施和服务功能。

第三十四条 应加强对沿岸相关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和工业遗存、文物的保护,发挥保护对象在公共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等方面的功能,促进活化利用。

第三十五条 普陀区苏州河岸线、驿站日常管理费用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由区财政局审核。

第五章 共享与共治

第三十六条 社会公众在岸线范围内进行活动的,应当按照警示、禁止的标识,自觉遵守和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做好个人安全防护,遵守管理要求。

第三十七条 限制行为

根据《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在苏州河岸线范围内遛狗、垂钓、放风筝、烧烤、跳广场舞以及进行滑板、轮滑、无人机飞行等活动的,应当在特定区域、时间段内进行,并符合活动秩序要求。

区建管委会同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沿岸街道(镇)等相关部门,根据安全风险、环境影响、区域条件等实际情况,充分听取包括沿岸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在内的各方面意见,确定限制行为的特定区域、时间段及活动秩序要求,并通过设置标识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告知。

第三十八条 禁止行为

根据《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苏州河岸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安全标识和指示标识、水上救助器材、公共艺术品等设施;

(二)非机动车进入非市政道路的漫步道、跑步道;

(三)带动力的非机动车、人力三轮车进入非市政道路的骑行道;

(四)沿岸捕捞;

(五)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六)涂写、刻画,张贴、散发小广告;

(七)晾晒影响市容的物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影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市容环境等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十九条 巡查

属地街道(镇)对沿岸的人员活动负有相应管理责任,应当组织开展对沿岸有关活动秩序的巡查工作。巡查人员发现有违反规定的限制或者禁止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部门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属地街道(镇)应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处理突发应急事件;做好极端天气保障工作,及时对有苏州河水侵入的亲水平台拉设警戒线,采用视频监控或专人值守等方式,防止行人落水。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沿岸综合公共交通体系,建立大客流应对机制,完善交通引导系统和停车引导系统,提高沿岸的交通可达性、便捷性、舒适性。

第四十一条 属地街道(镇)及沿岸居委会可以依托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岸线志愿者服务工作机制,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宣传、引导、咨询以及秩序维护等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开展限制活动不符合特定区域、时间段或者活动秩序要求的,及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等予以处罚或予以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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