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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加强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动态销号和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加强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动态销号和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7日
普陀区加强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动态销号和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6号)、《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动态销号和长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环水〔2023〕164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区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分类整治、动态销号和长效管理工作,推动区域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建设美丽普陀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
(一)坚持系统治理。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原则,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推进普陀区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实现排污口数量压减、布局优化、设置规范。以截污治污为重点,注重与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雨污混接普查与整治、河道综合整治等相关工作的统筹,着力推动解决水生态环境改善的难点、痛点问题。
(二)坚持目标导向。从解决排污口问题、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出发,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和水质改善要求、周边考核断面水质目标等,明确排污口整治和管控要求,扎实开展整治,削减入河污染物排放量,规范排污行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坚持稳妥推进。边排查溯源边开展整治,可立行立改的、群众反映强烈的,优先整治;整治难度较大,或短期内难以完成的,制定方案并稳妥有序推进整治,避免仅简单封堵等“一刀切”行为;对取缔合并排污口可能影响堤防安全、防洪排涝安全的,应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坚持常态长效。充分认识排污口的复杂性和变化性,加强排污口的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建立动态整治销号制度,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再溯源、再整治、再销号,实现排污口常态长效管理。
三、整治任务及时限
2023底前,制定印发整治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持续推进整治工作。
2024年完成全区70%的排污口整治任务。
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四、分类整治要求
(一)分类整治要点。牵头负责单位要督促责任主体针对不同排污口类型,根据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要点(详见附件1)明确需要整治的具体情形和整治要点,制定整治方案并填写排污口“一口一策”建立整治表(详见附件2),方案应包括整治措施和时间节点等内容。对已有成熟整治措施的,应即知即改,原则上,整治应在2024年内完成。
(二)标志牌设置。原则上,需要保留的工业排污口等,要设置标志牌,制作能识别排污口信息的二维码,实现“一牌一码”,便于日常监管和公众监督。
(三)监控系统设置。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安装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如期完成设施的建设、联网和备案,实现排污口精准、规范管理。
五、动态销号
依托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排污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建立本区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做到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规范一个,务求实效。
(一)销号条件。需要整治的排污口责任主体已制定“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并完成整治;需要监测的排污口,整治完成后开展过监测,且监测数据符合要求。
(二)销号流程。由排污口责任主体填写排污口整治销号审核表(详见附件3),提出销号申请(根据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普府办〔2023〕32号),对于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按照政府兜底的原则由牵头负责单位填写),区生态环境局会同牵头负责单位现场审核认定完成整治,经区政府盖章确认并上传市级信息系统后,完成销号。对未达到整治要求的排污口,牵头负责单位督促排污口责任主体重新整治后再次申请销号,直至确认达到整治要求后予以销号。工作流程及销号流程详见附件4、附件5。
(三)认定原则。对于依法取缔类排污口,经判定污水产生端已完成整改,排污口经封堵或拆除,已不具备排水条件的,可认定为完成整治;对于清理合并类排污口,经判定需清理合并的排污口已完成封堵、合并,且确定保留的排污口已完成规范整治的,可认定为完成整治;对于规范整治类排污口,经判定符合分类整治要点和“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等要求,且监测数据符合要求的,可认定为完成整治。
六、长效管理
(一)加强巡查和监管
1.强化执法监管。区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日常执法监管等工作,加强对排污口的现场抽查检查,对违法违规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
2.开展常态化巡查。区建管委、各街道镇依托河长制平台,落实常态化巡查机制,每季度对所负责排污口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现场巡查,发现雨洪排口晴天排水、排污口存在问题回潮、反复,或新增、遗漏、合并、弃用排污口等各类问题,摸清问题原因,督促责任主体落实整改工作。区河长办牵头每季度召开一次问题整改工作调度会,研究、协调、推进整改工作,压实各方责任,确保排污口管理常态长效。
(二)开展常态化监测
加强排污口整治销号后的常态化监测,及时掌握排污口排放状况。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排污口责任主体,统筹各条线监测工作基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年度监测计划,通过在线监测、自行监测、执法监测等方式,对需要监测的排污口开展监测并及时将监测数据上传市级信息系统。
(三)强化动态管理
对常态化监测发现排污口水质超标或未达到整治要求,巡查和监管发现有排污口问题回潮或反复、雨洪排口晴天排水等情形,以及新增、遗漏排污口的要开展再溯源、再整治、再销号,构建“问题发现-溯源-整治-销号”动态整治销号机制,强化排污口的动态管理。
七、保障措施
(一)压实部门责任。落实街镇属地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原则。区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街镇是落实问题排口整治的牵头负责单位,要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协调本区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动态销号和长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涉及工业企业等排污口整治;
区建管委负责督促指导市政泵站、城镇雨洪、城镇生活污水散排等类型排污口的整治,督促指导涉及建筑工地等排污口的整治;
区绿化市容局负责督促指导涉及公园、绿地、绿化工地等排污口的整治;
区商务委负责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协助和配合开展工业企业排污口等类型排污口的整治;
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所属行业相关类型排污口的整治;
各街镇负责组织推动排污口整治工作,并加强排污口常态长效管理。
(二)强化部门协同。区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联动,协同配合,督促提升相关领域截污治污工作水平,高质量完成排污口分类整治、动态销号与长效管理工作。
(三)严格考核问责。区生态环境局定期开展调度和组织现场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落实整改,同步加强日常工作指导和技术帮扶。区各相关部门要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河湖长制等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八、其他事宜
在整治过程中发现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整治的,或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或本市新出台的标准及规定对整治工作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附件:1.上海市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要点
2.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表
3.排污口整治销号审核表
4.排污口整治工作流程图
5.排污口整治销号流程图
附件1
排污口分类整治要点
排污口分类 | 整治类型 | 整治要点 |
工业排污口 | 依法取缔 |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的排污口,依法予以取缔,永久封堵排污口门,确保不再具备出流条件。 |
清理合并 | 1.在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矿企业、其他企事业单位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能够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 设施有效处理的,原则上应依法纳管并封堵排污口;对于因管网建设滞后或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不足导致收集范围内的工矿企业等污水无法纳管处理的,应制定管网建设或者新增污水处理设施的实施计划,明确实施主体、完成时限;过渡期内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按管辖权限告知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2.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内现有工矿企业排污口,原则上应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 | |
规范整治 | 1.存在超标排放的工矿企业排污口,通过污水处理工艺调整/升级改造,或强化污水处理管理,确保排污口达标排放。 2.不符合排污许可要求排放污水的排污口,应按照核发给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相关要求落实整改。 3.禁止通过雨水口排放污水,工矿企业及工业园区未实现雨污分流或雨污分流不彻底、雨洪排口晴天排水的,要实雨污分流改造,确保雨水口晴天不排水。初期雨水治理按许可证及相关行业标准要求执行。 | |
其他排口 | 依法取缔 |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的排污口,依法予以取缔。 |
清理合并 | 1.在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港口码头排污口等,污水原则上应依法纳管,永久封堵排污口;对于因管网建设滞后或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不足导致收集范围内污水无法纳管处理的,应制定管网建设或者新增污水处理设施的实施计划,明确实施主体、完成时限。 2.发现有污水渗漏情况的现状封堵排污口,应查找渗漏污水的来源,从源头做好治理。 3.存在借道排污、管道坍塌等现象或风险隐患的废弃排污口,应进行清理或加强管控。 | |
规范整治 | 1.码头应落实雨污分流,码头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冲洗废水等污废水应优先纳管排放,暂不具备纳管条件的,应采用处理后回用或抽运(仅限生活污水、并在绿化市容部门指导下进行)方式处理,原则上不得直接向水体排放。 2.存在晴天排水的市政雨水泵站排污口,在保证防洪泄涝、城市安全的前提下,开展雨污混接错接管网改造、管道沉积物清理等,杜绝晴天排水问题;雨后及时清捞固体漂浮垃圾,无明显漂浮垃圾流入河道。 3.存在晴天排水的其他城镇雨洪排口,查找雨污混接错接原因,在保证防洪泄涝、城市安全的前提下,开展雨污混接错接管网改造和管道沉积物清理,杜绝晴天排水问题。 4.其他存在问题的排口,可结合河道综合整治、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措施统筹开展规范整治。 |
附件2
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表
序号 | 排污口名称 | 排污口编码 | 地理坐标 | 排污口分类1 | 排入 河流 | 责任 主体 | 行业主管部门 | 排污口 问题描述 | 整治情况 | 备注 | |||||
经度 | 纬度 | 整治 类型2 | 整治 措施 | 实施 单位 | 资金投入及来源 | 计划完成时间 | |||||||||
备注:1.排污口分类,按照《上海市入河(海)排污口现场排查溯源工作手册(试行)》(沪环水〔2022〕45号)附件一排污口分类的一级、二级分类填写,如工业排污口—工矿企业排污口。
2.整治类型,分为依法取缔类、清理合并类、规范整治类。
附件3
排污口整治销号审核表
排污口名称 | ||||||
河道名称 | 排口正式编码 | |||||
责任主体 | 名称 (盖章) | 填报人员: 年 月 日 | ||||
排污口类型 | □工业排污口: □其他排污口: (注:横线处填写排污口二级类别) | |||||
台账 | 是否按要求建立“一口一档” | 是□ | 否□ | |||
分类是否准确 | 是□ | 否□ | ||||
监测 | 是否具备监测条件 | 是□ | 否□ | |||
是否开展监测 | 是□ | 否□ | ||||
监测数据是否超标 | 是□ | 否□ | ||||
溯源信息 | 是否完成溯源 | 是□ | 否□ | |||
责任主体是否准确 | 是□ | 否□ | ||||
一口一策 | 是否制定“一口一策”整治方案 | 是□ | 否□ | |||
整治情况 | 是否按照整治方案完成整治 (注:佐证材料另附,并提供材料清单) | 是□ | 否□ | |||
以上由责任主体填写 | ||||||
现场审核情况 | 审核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牵头负责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 |||||
销号意见 | 牵头负责单位(盖章) | 区生态环境局(盖章) | ||||
备注 |
附件4
排污口整治工作流程图
附件5
排污口整治销号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