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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杨某离婚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 2024年03月29日 )

一、【案情简介】

受援人杨某,女,现年51岁,于2010年3月与沈某在上海市普陀区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女小沈。结婚初时,杨某与沈某感情尚可,但沈某有酗酒习惯,常在酒后因琐碎小事或对妻子的言语不满而对妻子大打出手,甚至有时还对年幼的女儿施加暴力。杨某一直忍让,希望丈夫能幡然醒悟,但杨某的隐忍并没有让丈夫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反而在施暴时愈加肆无忌惮——从空手殴打,发展至使用各种物品砸掷,甚至使用菜刀。至2023年止,丈夫沈某的多次家庭暴力,导致杨某右眼完全失明、左眼半失明,耳朵听力受损。2021年至2023年之间,警方累计共向沈某出具四次家庭暴力告诫书,但沈某的家庭暴力行为并未有任何收敛。

沈某常年的谩骂、殴打,导致杨某身心受到了巨大伤害,2022年杨某被认定为视力肆级残疾,平时需要随身携带放大镜才能看清事物。2023年2月24日,不堪忍受的杨某终于决定离婚,并依法向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当即指派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李璇律师承办本案。

李律师收到普陀区法援中心指派后,随即约杨某第一次谈话,李律师此前参与了杨某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对杨某的案情相对清楚。在与杨某的多次沟通中,李律师了解到,此前为了女儿,杨某一直在婚姻中忍耐,如今杨某忍无可忍,终于鼓起勇气决定提起离婚。李律师认为,隐忍并不是解决家庭暴力的有效方式,在警方的告诫书始终无法有效阻止沈某施暴的情况下,杨某应该采取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权益,因此对杨某的离婚诉求表示支持。但考虑到杨某的实际家庭情况,确定诉讼请求成为了一道难题。经李律师与杨某多次协商沟通,确定杨某的诉求为:一、要求离婚;二、离婚后女儿与杨某一起生活,沈某则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800元。此外,为避免扩大矛盾,杨某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但由于杨某系外地来沪人员,除与丈夫沈某共同居住的公房外,他处无房,且没有经济能力自行租房居住,因此杨某希望离婚后继续居住在男方承租公房内,自己带女儿与男方分床睡。

202344日,普陀法院正式立案。办案过程中,李律师认为,沈某的家庭暴力行为是本案的关键事实,直接关系到杨某的离婚诉请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因此,李律师还多次赴公安机关,调取沈某家庭暴力行为的相关报警、出警记录,并向法院提供该记录,该部分证据有力地推动了法院对相关事实的认定及对杨某诉讼请求的支持。

2023年7月3日,杨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普陀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李律师与杨某一同出庭参加庭审。庭审中,杨某因听力受损,无法听清法官的言语,李律师还需为她转述。庭审中,李律师主要发表三点代理意见。

第一,关于离婚,杨某与沈某之间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法院应准予离婚。理由一是双方均有表示离婚意愿;理由二是是沈某常年家暴事实,根据《民法典》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提起离婚,有实施家庭暴力情形的,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

第二,关于女儿抚养权及抚养费,应由杨某抚养为宜,抚养费主张有理有据。理由一,女儿出生后一直由杨某抚育、照顾;理由二,女儿已满12周岁,依法应尊重其真实意愿,其已表示父母离婚后跟随杨某共同生活意愿;理由三,基于小沈性别及沈某常年酗酒、家暴事实,女儿跟随沈某生活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理由四,沈某为国企保安,有固定收入,抚养费主张未超过其工资收入20%。

第三,关于杨某居住权。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居公房为沈某婚后承租,公房使用权价值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鉴于双方均无经济能力,均无其他住房,又因女儿读书需要,不适宜分割,故杨某有权主张,离婚后继续居住该公房。法院在庭审辩论环节结束后,当庭组织调解。

最终,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书中除确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外,还确认了离婚后沈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800元至年满18周岁止,更重要的是,确认了离婚后杨某及女儿依旧对原住所享有居住权。当月,李律师收到法院邮寄的民事调解书和离婚证明书,杨某与沈某离婚,裁判文书于2023年7月4日生效。

2023年7月25日,杨某向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及李律师赠送了写有“尽心尽力,为民解忧”字样的锦旗,以表示感谢之情。

【案件点评】   

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随即与杨某取得联系,经与杨某多次沟通,结合其实际家庭情况,确认其诉请;为其制作诉状并递交立案材料。又因杨某经济困难,在法院拒绝其免交诉讼费申请的情形下,为她垫交了诉讼费。为证明本案关键事实,李律师多次赴公安机关,调取沈某家庭暴力行为的相关报警、出警记录,并向法院提供该记录,该部分证据有力地推动了法院对相关事实的认定及对杨某诉讼请求的支持。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提起离婚,有实施家庭暴力情形的,经调解无效,属于法院应准予离婚情形。本案中杨某离婚案就是典型的有实施家庭暴力情形。即只要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实施家庭暴力情况属实,可直接判决离婚。

司法实践中,目前司法机关总体要求包括注重矛盾化解、诉源治理这一原则。民法典亦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律师也应当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配合司法机关调解工作,促成矛盾化解。本案中最终采用当庭调解,一是基于双方意愿,原被告对案件事实及诉求均无较大争议,有调解的基础;二是调解结案,不仅能提高司法效率,也能更迅速地实现对杨某及其女儿权益的保护;三是本案中离婚后原被告双方仍需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促成调解有利于缓和双方紧张关系,避免再发生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