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陀区促进质量提升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促进质量提升实施意见》作为区“3+5+X”产业政策体系中特色产业专项政策之一,经2023年11月8日第46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2024年1月19日

 


普陀区促进质量提升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充分发挥质量、品牌、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知识产权等工作保障和推动作用,提升区域企业发展能级和核心竞争力,助力“创新发展活力区 美好生活品质区”建设,根据《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在普陀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并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企业、机构和企业、机构内个人。

二、扶持方式

(一)支持质量发展

1、政府质量奖

对获中国质量奖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100万元;获中国质量奖的个人,给予奖励20万元。对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50万元;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个人,给予奖励10万元。

对获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100万元;获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给予奖励10万元。对获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50万元;获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个人,给予奖励5万元。

对获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机构和个人,按《上海市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2、质量品牌

对获“上海品牌”认证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30万元,再认证每次给予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机构有多个品牌产品或服务获“上海品牌”认证的,按各品牌分别进行奖励。

对获批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

3、质量振兴攻关

对获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对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试点工作并获“最佳实践”的企业、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

4、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

对获批设立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资助。

5、质量创先争优

对获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案例、数字化质量管理创新与实践案例、首席质量官质量变革创新典型案例及质量品牌故事演讲大赛优胜奖、质量基础设施立功竞赛优胜奖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

6、质量活动

对承担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区建设、产业链质量提升工作或举办质量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展览等活动的企业、机构,经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助。

7、质量人才

对取得首席质量官培训证书并获得聘任的质量人才,根据培训费用,给予所在企业、机构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的资助。

(二)支持标准化建设

1、标准引领

对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50万元;对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奖”的个人,给予奖励10万元;对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对获“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30万元;对获“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奖”的个人,给予奖励5万元;对获“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对通过评价的“上海标准”,每项标准给予奖励30万元。

2、标准化技术组织

对获批国际、国家级、市级标准化技术组织工作项目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助。

对获批国家标准验证点项目的企业、机构,给予30万元资助。

对获批上海市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企业、机构,给予20万元资助。

3、标准制(修)订

对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第一起草企业、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第二至第十起草企业、机构,分别按对应标准支持的50%执行。

对主导制定并发布团体(联盟)标准,且被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信使用的企业、机构,给予10万元资助。

对获上海市团体标准典型案例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5万元。

4、标准化试点项目

对获批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或标准化服务业试点项目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资助。

对获上海市标准化试点示范优秀案例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5万元。

5、标准化活动

对举办标准化服务领域市级及以上、具有影响力的论坛、会展等活动的企业、机构,经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助。

6、标准化人才

对取得标准化总监培训证书并获得聘任的标准化人才,根据培训费用,给予所在企业、机构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的资助。

(三)支持检验检测、认证发展

1、质检中心建设

对获批筹建国家级、市级质检中心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资助。

2、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

对获批筹建国家级、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资助。

3、认证机构建设

对新获得CNAS认可或新落户具有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给予20万元资助。

4、促进产业提升

对获评国家级、市级检验检测优秀案例的企业、机构,每个案例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

对承担本市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项目并按时完成、取得良好成效的企业、机构,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资助。

5、管理体系认证

对首次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机构,每项认证给予1万元资助。

对首次获得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机构,每项认证给予5万元资助。

(四)支持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

1、专利资助

对通过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机构,每件专利按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已享受市级资助政策的,不重复进行资助。

同一企业、机构获得PCT发明专利当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商标

对自有商标获国家知识产权局“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50万元。

对通过马德里协定开展商标国际注册并被核准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每件商标给予5000元资助。

对入选国家“千企千标”“百城百品”和“优秀商标品牌指导站”、获批“上海市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入选“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设立“商标品牌指导站”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资助。

3、知识产权示范

对获“WIPO全球奖”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100万元;对获“WIPO全球奖”入围候选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30万元。

对获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单位类奖项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30万元。对获专利项目类一、二、三等奖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对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园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50万元。对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的企业、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对获批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市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认定的或取得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的企业、机构,按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对获批上海市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上海市先导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促进中心项目、上海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营能力提升项目的企业、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对获国家级、市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的,按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4、知识产权金融

对通过质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企业、机构,在贷款周期结束后,以贷款总额为基数,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给予50%的一次性利息补助。

银行对企业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发生坏账损失后,可申请不超过银行实际承担坏账4%的风险补偿,每单合同金额不超过5万元。

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机构,按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的50%给予资助。同一企业、机构每年保费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5、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对实施专利转让、许可等交易且单项合同金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企业、机构,经认定(30万元以上的需经省级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认定),可最高按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注册于本区交易方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机构当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对获批企业(许可人)专利开放许可绩效奖补项目的企业、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6、知识产权托管

对获批上海市园区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企业、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7、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

对获批上海市专利导航工程项目、上海市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上海市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分析项目、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参选专利项目分析应用项目、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应用项目的企业、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8、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机构,可按实际发生认证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9、知识产权服务

对近2年在本区新设立(含新迁入本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其上一完整会计年度知识产权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经认定,按照知识产权业务收入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10、知识产权保护

对获批“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10万元。

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优秀维权项目的企业、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对新认定的上海市“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承诺企业、机构,给予2万元奖励。

11、知识产权人才队伍

对新培养或引进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且其在职并连续工作服务一年以上的企业、机构,按中级职称5000元/人、高级职称1万元/人、专利代理师1万元/人标准给予资助。

三、使用管理

(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本政策条款若与上海市、普陀区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为申报单位提供扶持项目申请、形式审查、申报答复等服务,并配合区市场监管局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实施本意见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同时在项目过程中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四、附则

(一)我区将综合评价扶持对象的区域贡献,决定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资助等扶持资金的数量。

(二)实行产业专项资金全过程信用管理。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取消一切扶持资金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普陀区促进质量提升实施意见》(普市监规〔20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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