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全面加强本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大起底”排查整治本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组织架构
成立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指挥调度、推进落实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各项工作。
工作专班由陈燕副局长担任组长,成员由特设科、质量监督科、公平交易科、信用监管科、执法稽查科、广告市场科、网监所、办公室、消保科、质量促进科、执法大队、各属地市场监管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专班办公室设在特设科。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深入排查整治燃气相关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加强燃气压力管道施工环节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督促燃气压力管道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新建及更新改造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施工监督检验。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处罚,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特设科牵头,公平交易科、信用监管科配合,各所队按职责分工落实。以下均需各所队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2.严格落实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制度。配合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燃气压力管道及压力容器法定检验义务,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督促检验机构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检验,提升检验质量;对检验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及违法情况,应及时报告。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开展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特设科牵头,公平交易科配合)
3.严厉查处“问题瓶”。对区建管委、商务委等部门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非法50kg“气液双相”气瓶,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气瓶的,对其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并向有关市场监管部门通报。配合有关部门对涉事餐饮企业采取停业等措施。(特设科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燃气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强化对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安全监管。对辖区内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开展全面排查和全覆盖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经营单位的液化石油气实行抽样检验,发现涉嫌存在气质不达标、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的,要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并移送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处理。要加强闭环管理,对涉嫌“问题气”违法行为涉及外区、外省市的,及时移送通报“问题气”生产、销售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质量监督科负责)
2.全面摸排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底数。对本辖区燃气灶具、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开展滚动摸排,建立并动态更新生产和销售单位台账和质量安全档案。将辖区内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信息及时录入市产品质量监管系统。聚焦信用风险高的燃气器具生产、流通等企业,强化重点监管。(质量监督科牵头,信用监管科配合)
3.加强燃气器具流通领域监督抽查力度。加大产品监督抽查经费投入,对流通领域的燃气灶具、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开展监督抽查,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对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及时查封,严防流入市场。建立监督抽查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快速应对机制,针对抽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督促经营单位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立即封存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防控和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涉嫌违法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并上报市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质量监督科负责)
4.完善燃气器具准入管理和定期抽查机制。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根据总局对商用燃气灶、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逐步实施准入管理的工作部署,建立对燃气器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质量监督科牵头,信用监管科配合)
5.加强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对于贴牌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要督促其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贴牌生产企业要明确与受委托生产者之间的产品质量职责划分和权利义务,要督促其加强对实际生产者的产品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对销售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督促指导其建立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台账制度。以城乡接合部的批发市场、商超、五金店为重点,重点检查燃气灶具是否具有熄火保护装置,调压器出口压力是否不可调节,家用调压器出口为软管接头时是否有切断安全装置,商用调压器出口是否为螺纹连接,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是否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对发现的问题立即依法处置。要压实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责任。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假冒伪劣的“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器具及配件、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经营主体予以行政处罚、对相关人员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等。督促平台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质量监督科牵头,网监所、广告市场科、公平交易科、信用监管科配合)
6.对移送的“问题灶、管、阀”进行溯源管理。对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商务等部门单位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的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软管、灶具等燃气器具及配件的,要对其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管理,将生产、流通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加强宣传引导,发布燃气器具消费提示,引导单位用户和消费者主动识别并拒绝购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质量监督科负责)
7.落实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督促燃气灶具等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针对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生产企业进货查验、入库验收、出厂检验等信息记录情况,销售企业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信息记录情况进行深入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消除潜在风险。(质量监督科负责)
8.实施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按照市局部署,对燃气调压器生产和销售单位探索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对其他已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拟恢复生产许可管理或者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相关产品,按照总局和市局的部署要求,推进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质量监督科负责)
(三)加强监管执法薄弱环节排查整治
1.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督促检查。着力加强市场监管领域燃气监管执法力度,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通过重点案件督查督办、重点地区约谈督促、重点领域督查指导等方式强化监管执法责任落实,对有事不理、有责不担、有案不查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强化行纪衔接。(特设科、质量监督科、公平交易科、网监所、广告市场科、执法稽查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对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执法。对燃气器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采用约谈、责令整改、责令下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资格证书等方式,强化监管执法,及时将执法结果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将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行刑衔接,通报违法线索,及时移送涉嫌犯罪违法行为。发布典型案例和监督抽查结果信息,以案释法、以罚促规,强化执法震慑和警示教育。(质量监督科、公平交易科、网监所、广告市场科、信用监管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通过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开展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燃气器具产品法律法规、安全常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安全意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人人懂安全、人人关注安全、人人监督安全的社会氛围。(办公室牵头,特设科、质量监督科、执法稽查科、信用监管科、公平交易科、网监所、广告市场科、消保科、质量促进科配合)
四、进度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辖区产业特点和安全风险分析情况细化实施方案。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开展自查自改,深挖细查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对违法违规问题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大联合惩戒力度,依法追究责任。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
基本建立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安全隐患。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安全隐患的整治,及时开展“回头看”,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至2025年12月)
深入剖析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局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各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明确专班负责人和成员,落实任务分解,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各所队要提高思想认识,狠抓具体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高质量完成。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所队要结合行风建设三年攻坚行动,着力加强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监管执法行风治理,突出重点领域,深挖问题隐患,紧盯整改进度和质量。对排查整治不深不细或者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三)强化工作协同
积极配合区建设、商务、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强化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各环节联合监管、联合执法,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
(四)强化闭环管控
各所队要结合近年来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深入分析研判,精准识别重大风险,落实清单化管控措施,把“细查、严管、重罚、实改”要求贯穿工作的全方面、全过程、全流程,做到善于发现问题、精于治理问题和勤于解决问题。
各相关部门自2023年9月起,每月20日前报送《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见附件)和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并梳理总结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汇总形成阶段性工作总结,分别于2023年11月20日、2024年6月20日、2025年12月20日前报送专班办公室。
附件
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镇燃气安全
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
填报部门: 填报日期:
内容 | 具体项目 | 数量 |
监管执法 情况 | 典型案例曝光(起) | |
重大案件查办(起) | ||
违法人员惩治(人) | ||
开展监督检查(人次) | ||
检查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家) | ||
检查燃气气瓶制造单位(家) | ||
检查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家) | ||
检查燃气气瓶检验单位(家) | ||
监督抽查燃气器具(批次) | ||
检查燃气器具生产单位(家) | ||
检查燃气器具销售单位(家) | ||
检查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家) | ||
检查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家) | ||
约谈单位(家) | ||
立案查办违法案件(件) | ||
责令改正(家) | ||
没收产品(件) | ||
责令停产停业(家) | ||
出具监察指令书(份) | ||
暂停、撤销家用燃气器具 CCC 认证证书(张) | ||
吊销单位资格证书(家) | ||
吊销人员资格证书(家) | ||
罚没金额(万元) | ||
移送司法机关(件) |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户数(户) | ||
发布执法指引、指导案例等细化执法标准措施(个) |
制度机制 建设情况 | 成立工作专班(个) | |
出台制度文件(个) | ||
制修订法规规范(个) | ||
制修订国家标准(个) | ||
制修订地方标准(个) | ||
制修订团体标准(个) | ||
压紧压实 责任情况 | 总局层面出台落实相关责任的指导性文件(个) | |
地方省市层面出台落实相关责任的指导性文件(个) | ||
加强行业 自律情况 | 国家级行业协会发布公开倡议、制定行业公约、作出行业承诺(份) | |
地方省市级行业协会发布公开倡议、制定行业公约、作出行业承诺(份) | ||
宣传教育 情况 | 培训监管人员(名) | |
培训气瓶安全总监、气瓶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 | ||
培训燃气器具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名) | ||
发放培训材料(份) | ||
组织专题培训班(个) | ||
各类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进行宣传报道(篇次) | ||
开展重点宣传活动(次) | ||
制作手册、海报、图解、视频等宣传产品(个) | ||
宣传覆盖人群(人次) | ||
宣传报道及宣传产品浏览量(人次) |
注:报送数据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以来的累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