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普处〔2023〕072023100013号

2023年08月28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当事人名称:上海市普陀区贰陆宠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10107MA1KJXGP7J

经营场所:上海市普陀区万里街道灵石路1539号岚灵花鸟市场内C26号商铺

经营者:金建强

经营范围:宠物销售(不得销售野生动物),宠物服务(不含动物诊疗),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位于上海市普陀区万里街道灵石路1539号岚灵花鸟市场内C26号商铺的上海市普陀区贰陆宠物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从事犬类宠物销售,店招“不只是柴犬还有其它”,当事人无法提供犬只销售备案。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现案件已调查终结。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海市普陀区贰陆宠物店在上海市普陀区万里街道灵石路1539号岚灵花鸟市场内C26号商铺从事犬类宠物销售、宠物用品销售及宠物美容服务,店招“不只是柴犬还有其它”。

2023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上述地址的上海市普陀区贰陆宠物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犬只销售备案。案发后,当事人立即整改,向我局提交了犬只销售备案申请材料,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以上事实由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整改报告、犬只销售备案申请材料、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3年8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普罚告〔2023〕072023100013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未经备案从事犬只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犬只销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五日内到住所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的规定。

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进行整改,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未经备案从事犬只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犬只销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五日内到住所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的规定。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规定,不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规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