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普处〔2023〕072023100011号

2023年07月14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字号名称: 上海市普陀区喵喵汪屋宠物用品商店

经营者:康慧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10107MA1KJMPR0W

经营场所:上海市普陀区长征镇泾阳路198号1层

经营范围:宠物销售,宠物服务(不含动物诊疗),宠物用品及食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4月20日,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海市普陀区喵喵汪屋宠物用品商店未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在上海市普陀区长征镇泾阳路198号1层从事动物诊疗的行为立案调查。

自2022年1月份始,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在经营场所上海市普陀区长征镇泾阳路198号1层从事注射疫苗、绝育手术及体内外驱虫等动物诊疗经营活动,违法所得共计3348元,不足三万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当事人《会员和消费登记表》复印件,当事人无证注射疫苗和宠物体内外驱虫费用统计表,举报登记表,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2023年7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普听告〔2023〕0720231000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宠物注射疫苗、绝育手术及体内外驱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诊疗活动并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叁佰肆拾捌圆整;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没收款和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