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普处〔2023〕072023100007号

2023年06月05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当事人名称:上海睿诣花城宠物诊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GDQ25

营业场所:上海市普陀区石泉东路120号1、2层

法定代表人:王权勇

经营范围:宠物诊疗,销售:宠物用品、饲料。

我局于2023年3月9日对当事人上海睿诣花城宠物诊所有限公司不具备动物诊疗规定条件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为在上海市普陀区石泉东路120号1、2层店招为“萌兽医馆”的店铺,从事宠物诊疗,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项目:宠物诊疗,销售:宠物用品、饲料。

2023年2月起,当事人动物诊疗机构内布局未设立隔离室。另查,2023年2月18日,当事人让诊所内不具备执业兽医师资格证或助理执业兽医师资格证的员工“吴*”,参与动物诊疗经营活动,进行发药和执行。

经查,当事人员工“吴*”在动物诊疗经营活动中销售的“vetoquinol威隆耳肤灵10g”进货价每支68元,当事人以每支130元的价格对外出售,至案发共销售1支,违法所得62元。

上述事实由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人员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及其他书证等证据证明。

2023年5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普罚告〔2023〕07202310000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在诊所内无隔离室的情况继续进行动物诊疗经营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隔离室、药房等功能区;…”的规定。

当事人让诊所内不具备执业兽医师资格证或助理执业兽医师资格证的员工“吴*”,参与动物诊疗经营活动,进行发药和执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认错,将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积极配合提供调查材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法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贰圆整;

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履行警告的行政处罚。

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