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普处〔2023〕072023100010号

2023年05月3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当事人:上海市普陀区小怪兽宠物用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10107MA1KJLHM62

经营场所:上海市普陀区石泉路街道石泉路268号

经营者:别九林

 

2023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上海市普陀区小怪兽宠物用品店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2023 年4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当事人上海市普陀区小怪兽宠物用品店在上海市普陀区石泉路268号经营店招为“小怪兽”的宠物店。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10107MA1KJLHM62,经营范围:宠物用品、宠物美容、宠物销售(零售、服务)。

经查实,2023年2月20日,当事人以每支50元的价格从上海豫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入于从事动物诊疗的卫佳?伍犬瘟热、腺病毒2型、副流感、细小病毒四联活疫苗10支,并以每支80元的价格对外提供宠物打针的诊疗活动。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至案发,当事人从事动物诊疗的违法所得30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为证。

本局于2023年5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普罚告〔2023〕072023100010号),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动物诊疗活动,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元整;

二、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