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审查】《普陀区关于推进武宁创新共同体建设 支持创新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2023年12月1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关于《普陀区关于推进武宁创新共同体建设 支持创新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普陀区关于推进武宁创新共同体建设 支持创新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于2023年12月11日由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进行合法性审查(初审)。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综合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经审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是否超越制定机关职权范围

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是主管全区科学技术、信息化的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能包含有“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科技、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拟订相应的配套政策;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不断优化本区科技创新环境,促进本区科技产业的培育和发展;负责本区各类科技专项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本区科技等各类相关奖项的组织、申报、评审和奖励。”

本委认为,《普陀区关于推进武宁创新共同体建设 支持创新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之制定并未超越本委职权范围。

二、关于是否与上位法以及国家和上海市的政策相抵触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促进各类主体创新发展”及第(二)款“激发广大科技创新人才活力”、第二条第(三)款“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第二条第(四)款“改革优化科研管理”等规定,本委认为,《普陀区关于推进武宁创新共同体建设 支持创新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未与上位法相抵触。

三、关于是否存在增加行政相对人财产性负担等内容

经审核,《普陀区关于推进武宁创新共同体建设 支持创新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为扶持性政策文件,其目的是为加快建设上海科技创新中心特色承载区,打响“中华武数”品牌,助力武宁创新共同体高质量发展,并无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增加行政相对人财产性负担等内容。

四、关于是否与相关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

经审核,未发现《普陀区关于推进武宁创新共同体建设 支持创新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与与《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

综合上述,经审核,本委未发现《普陀区关于推进武宁创新共同体建设 支持创新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

以上意见,敬请区府办法制科参考。

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3年12月11日

注:1、审查内容包括:是否超越制定机关职权范围;是否与上位法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政策相抵触;是否存在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增加行政相对人财产性负担等内容;是否经过听取意见的程序;是否与相关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等。2、若未发现存在问题,可以明确“未发现该决策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若发现存在问题,分别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3、法制机构没有印章的,可以由法制机构负责人签字代替。4、如决策承办单位未设立专职法制机构的,由单位办公室(秘书科、综合科等)负责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