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工作规程
2013年01月11日 来源: 上海普陀(2012年11月修订稿)
为加强政府对本区基础教育的法律责任,确保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本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教育督导条例》及《上海市教育督导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督导室工作规程。
一、加强制度建设
为高质量、高标准完成督政、督学任务,督导室实行以下工作规程。
(一)室务会议制度
每周一上午安排一次室务会议,组织学习,明确任务,安排工作,或了解督政、督学工作进程,研讨相关问题。
(二)政治与业务学习制度
每周一次学习政治时事、教育法规,现代教育理论与技术;结合督导实践开展“述学”活动,交流读书心得,提升督学的政治水平、督导实践与研究能力。
(三)督学的分工联系制度
每位督学有主要负责联系的相关学校和区政府职能部门,对各学校和区政府职能部门落实教育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提供服务。
(四)教育督导信息管理制度
建立教育督导文档管理系统、教育督导评估信息数据库、教育督导信息网站和督学个人文档,提升教育督导管理水平。
(五)回避制度
督学执行公务时,如与被督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工作正常进行的,应当回避。
二、依法对区政府所属各委、办、局、街道(镇)实施教育法规情况的督导
(一)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关于“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的规定,积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作为对有关负责人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的要求,修订《职责》,由区人民政府正式颁布。
(二)区政府各有关委、办、局、街道(镇)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本部门工作,年初制定实施计划,年末写好总结交区教育督导室存档。
(三)年末,区政府教育督导室会同区人大、政协、区人民教育督察员对上述单位进行联合视导。听取单位负责人自查报告,查阅相关资料,沟通信息,交流经验。
(四)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职能部门落实职责情况,听取教育系统基层单位的意见,撰写视导报告,上报区委组织部、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会及分管区长。
(五)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召开1-2次各职能部门研讨、协调会,对有关专题进行调研,提高落实教育法规职责的有效性。
三、对学校教育工作的督导
(一)综合督导
1、综合督导是指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学校发展性要求对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
我区实行学校发展性综合督导评价制度。区教育督导室从督促、指导学校制订发展规划着手,加强随访、调研、检测学校发展目标达成度,评估学校办学水平。
2、学校发展性综合督导评价指标体系由基础性指标与发展性指标两部分组成。基础性指标评价学校落实法规性要求的情况;发展性指标评价学校落实发展规划情况。教育督导室提出发展性指标的指导纲要或参考项目。
3、发展性综合督导评价的组织实施
(1)督导前的准备工作
* 确定被督导学校。对基本完成三年规划,现职校长任岗一年以上的学校经督学集体讨论,或由学校自主提出,报分管局长后确定为被督学校。教育督导室在督导前30日向被督单位发出督导通知书。
* 确定报告督学。报告督学负责与被督单位进行督导事宜的联系。督导前报告督学指导学校撰写督导自查报告,提出相关资料与活动的准备要求,督导中汇总各方信息,督导后撰写督学报告。
* 组织和培训督导人员。除教育督导室督学之外,可邀请市、区特邀兼职督学、区教育局行政科室、区教育学院相关人员、区人民教育督察员、中小学骨干教师组成督导组。督导人员需事先分工,组织培训,落实督导要求。
* 审阅学校自查报告。关注被督导学校督导前的自评过程,强化学校全员参与自评的意识,帮助学校把督导自评过程变成学校自我总结、自我反思、自我分析、自我评价、自主发展的过程,促进学校自主发展长效机制的形成。学校自查报告需在督导开始之前一周送达教育督导室,以供督学审阅,熟悉校(园)情况,编写信息采集提纲。
* 编制教师、学生、家长和社区有关人员问卷。教育督导室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及学校自查报告,结合督导指标体系,分别编制以教师、学生、家长和社区有关人员为对象的问卷,广泛采集相关信息。
(2)督导期间信息的采集
* 全体督导组成员听取校长关于学校自查工作的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巡视校园环境,了解学校办学设施设备。
* 督导成员分组进行听课、干部及教师专访、教师及学生座谈会,教师、学生及家长问卷调查等信息采集工作。
* 督导成员查阅相关资料。
* 督导成员听取社区有关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的意见与建议,并进行问卷调查。
(3)督导之后的信息归纳、整理和反馈
* 完成教师、学生、家长和社区有关人员问卷和评课的统计工作。
* 督导成员分组撰写“督导分报告”。
* 报告督学完成督导报告初稿提交室务会议讨论,待修改后完成《督导报告(初稿)》。
* 与被督导学校领导研讨,对办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教育督导的诊断、指导、激励、改进的功能,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和学校特色的形成。
* 《督导报告》须经室务会议集体讨论,并经分管局长、主任同意后签发。
* 原则上在督导完成一个月内将《督导报告》正式发至学校。《督导报告》同时抄送分管区长、教育局局长、教育局办公室及有关科室,并向社会公布。
* 学校在收到《督导报告》后一月内向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提交整改计划。
* 整理督导资料,做好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包括:督导通知书、督导日程安排、督导评估报告、学校自评总结报告、学校新三年发展规划、办学基本情况表、督导评价记录表、督导评价汇总表、听课汇总表、中层干部测评汇总表、教师问卷汇总表、学生问卷汇总表、家长问卷汇总表、社区测评表、相关会议记录等。
4、督导回访
综合督导完成后,一般在一年后由被督学校提交整改情况和一年新发展情况的报告,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学校进行回访,了解整改情况,提出学校进一步发展的建议和意见。
(二)专项督导
1、专项督导指将教育督导室有计划地对学校进行局部、单项的专题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
2、专项督导的专题根据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工作重点及当时教育热点确定。
3、专项督导的被督学校及督导日期由教育督导室与教育局行政科室共同商讨后,由教育督导室向学校下达专项督导通知书。
4、专项督导过程采用听取校长汇报、实地察看、查阅资料、观摩教育活动、问卷调查、专访教职工、听取社区反映等形式进行。
5、督导成员汇总信息后,需完成下列程序:
(1)当日向学校口头反馈意见。
(2)专项督导结束后二周内将督导报告送达学校,同时送分管区长、教育局局长及有关科室。
(3)督导室整理资料并存档。
(三)随访督导
1、随访督导指不定期地对一所学校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反馈督导情况的活动。
2、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及学校情况确定随访督导学校。教育督导室须在一周前将随访日期内容以及形式告之被访学校。
3、随访时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督学须出示督学证或相关证件。
(2)听取校长汇报。
(3)查阅学校有关资料。
(4)督学可与校长研讨,并对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随访督导结束后,督学须填写《督导随访记录表》存档。
四、其他工作
接受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区人民政府及区教育局交办的任务,按要求组织实施。在工作结束后,完成报告或提出对策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以供领导决策参考。
五、加强督导队伍建设
(一)督学应当接受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教育管理、教育督导与评估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二)督学应严格遵守国务院2012年9月9日第624号令《教育督导条例》中关于督学行为准则的规定。
六、规程的修订
《规程》原则上两年修订一次,修订工作由督导室常务副主任主持,全体督学讨论决定。本《规程》修订稿于2012年11月17日全体督学会议通过。
普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