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规定》修订的解读材料

2024年01月3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我局修订的《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规定》(以下简称《利用规定》),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利用规定》自201921日实施以来,为本市各类社会主体依法合规地利用城建档案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城建档案利用价值日益被社会公众所认识,满足了居民老公房装修、小区加装电梯、承重墙整治以及历史风貌保护和城市更新工作等方面利用需求,实施效果明显。

  随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陆续出台,以及人民群众对城建档案利用需求不断提高,为适应新形势下城建档案工作新要求,更好地指导城建档案工作利用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必要对《利用规定》予以重新修订。

  二、修订过程

  2023年初,《利用规定》启动修订工作后,深入开展了调研,对原《利用规定》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全面梳理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广泛听取意见。形成草案后,通过研讨、座谈、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了市档案局,市城建档案馆和区规划资源局、城建档案机构,以及部分建设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经修改完善的《利用规定》草案,于20231027日起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三、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利用规定》主要围绕加强服务、补充完善、准确表达、相互衔接等方面进行修改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强化服务意识

  为进一步推动城建档案更好利用,鼓励城建档案形成单位或保管单位向社会提供城建档案利用服务,增加了创新服务,多途径提供便利方面有关规定。(《利用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一条)。

  (二)补充完善未开放城建档案利用规定

  以守住档案安全为底线,有效利用为导向,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结合近年来本市城建档案利用实际,对未开放城建档案利用规定做了相应的补充完善。(《利用规定》第五条)

  一是明确对建筑物所有权人,包括小业主,都可以申请利用其专有部分城建档案;二是增加建设单位利用建设项目及其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城市基础设施等城建档案规定;三是完善律师利用城建档案所需手续;四是明确政府行政机关利用城建档案应当与其履职相关的规定。五是完善兜底条款,对于其它情形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应当经市城建档案馆、区城建档案机构的同意,必要时,征得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的同意。

  (三)衔接上位法律法规规定

  依据《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于社会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紧急利用城建档案做出明确规定(《利用规定》第六条);涉及涉密城建档案的利用,明确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利用规定》第四条)。

  依据《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有关规定,对城建档案复制利用要求做出明确规定(《利用规定》第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有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利用等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利用规定》第十条)。

  此外,《利用规定》对文字表述、结构顺序等作了完善性的修改。

      备注:该文件来源于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