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延续天安阳光广场项目规划一路——地上连廊项目《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批复有效期延续的决定(第1次)

上海市普陀区市政工程建设中心:

你单位填报的“天安阳光广场项目规划一路——地上连廊”《行政许可延期申请表》(受理号20230713288825)及所附的有关文件、图纸、资料收悉。该项目于2020年7月17日经我局以沪普规划资源选预〔2020〕5号文核发《关于审定天安阳光广场项目规划一路——地上连廊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的决定》(证号沪普书(2020)BA310107202000655,以下简称《决定》)。现你(单位)向我局提出延续《决定》有效期的申请。

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延续《关于审定天安阳光广场项目规划一路——地上连廊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的决定》有效期至2024年07月17日。



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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